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常常會出現“非農業戶口”無法獲得任何補償款的情況。這樣合法嗎?
一般而言,擁有農業戶口的,明顯就是農民身份,能夠擁有自己的責任田,也有資格申請宅基地來建房。而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基本上就是市民或者工人,與農村的這些權益無緣,他們享受的是城市里的社保、就業等方面的福利。所以在過去,是否為農業戶口,與能否成為村里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著極為重要的關聯。
自2014年起,各地便不再對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進行區分,統一都稱為居民戶口。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在戶口登記方面處于平等地位。至于以往不同戶口所附帶的相關權益,則需要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來確定。
一般來說,非農業戶口的人不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倘若其早已經失去了責任田和宅基地,那么自然也無法獲得征地補償等只有成員才能享受的相關福利。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裁定書中也指出,認定一個人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常需要從兩個方面來考量:一是形式上是否為非農業戶口,二是實際上是否在村里從事生產生活活動。
這意味著,在大多數情況下,非農業戶口確實不滿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形式要求,因此很多補償權益(地上附著物、青苗、農村村民的房屋等除外)是無法獲得的。
但倘若有人雖然戶口早已轉為非農業,卻一直居住在村里,依靠村里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維持生計,那么從實際情況來看,他就具備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實質條件,如今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成員,從而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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