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額44000元,如何處罰?
![]()
案例2:宋某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04刑初1109號
涉案金額:44000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從犯、坦白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拘留當日取保)
處罰:
一、被告人宋某鵬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幣1000元,由扣押機關(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依法發還電信詐騙案件被害人。
取保日期:2023.12.22
判決日期:2025.06.19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12月,被告人宋某鵬明知對方使用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將自己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交給他人使用,并幫助取現人民幣43000元后交給他人,從中獲利人民幣1000元。經查,上述銀行卡流入資金合計人民幣44000元,查實全部為電信詐騙被害人徐某明的錢款。
案發后,被告人宋某鵬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某鵬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鵬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鵬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宋某鵬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宋某鵬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某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鵬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鵬已退繳違法所得,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根據被告人宋某鵬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罰金繳納能力,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幣1000元,依法發還電信詐騙案件被害人徐某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宋某鵬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幣1000元,由扣押機關(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依法發還電信詐騙案件被害人徐某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