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市場監管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集中的突出問題,依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強化警示震懾作用,在“2025年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期間,公布民生領域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湖北某生態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超限量食品、未落實食品生產經營控制要求及管理制度案
當事人在制作炸醬過程中,未按操作規程處理食品原料,存在反復加熱、降溫的違規操作,導致炸醬被變質污染,最終引發食源性疾病事件。經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綜合分析研判,確認該食源性疾病事件由當事人所制炸醬被致病性微生物產氣莢膜梭菌污染所致。此外,還查實當事人存在兩項違法行為:一是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二是未落實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上述行為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衛生安全的相關要求,我局對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作出罰沒合計300468元;并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并對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處以罰款432093.34元;對食品安全總監王某某處以罰款211442.76元;對生產經理張某某處以罰款284415.39元;對客戶服務經理黃某某處以罰款105721.38元;對廚師吳某處以罰款69067.61元。
案例二:鄂州市梁子湖區高某某涉嫌經營摻雜摻假的食品案
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售賣的牛肉價格明顯異常,存在摻雜摻假嫌疑,遂對其售賣的 “牛肉” 依法抽樣送檢。經專業檢驗機構檢測,當事人所售 “牛肉” 中檢出豬源性成分,確認存在摻雜摻假行為,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我局將該違法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經公安機關偵查摸排,查明涉案 “牛肉” 來源于外地,累計涉案 “牛肉” 達30噸,涉案金額高達400萬元,涉及銷售地點遍及多個省份。目前,該案件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三:鄂州市梁子湖區某茶餐飲店對經營商品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我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其菜單中標注的 “牛肉小串”“羊肉小串”,對應的商品外包裝信息與菜單名稱存在明顯不符。經查,“牛肉小串” 實際對應商品為 “牛肉風味小串(鴨肉)”,外包裝明確標注主要原材料為鴨肉;“羊肉小串” 實際對應商品為 “烊肉風味(鴨肉)”,外包裝標注配料為鴨肉、羊油等,均不含對應肉類成分。同時查實,當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從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購進上述風味串商品,在銷售時未如實標注成分,而是以 “牛肉小串”“羊肉小串” 名義對外宣傳售賣。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案例四:鄂州市鄂城區某餐飲店在經營活動中對經營商品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我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在美團平臺購買當事人銷售的 “小把牛肉串” 后,懷疑商品不含牛肉成分,請求調查處理。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經營者見證下,確認其在美團平臺銷售的 “小把牛肉串”,實際對應商品外包裝標注為 “汼肉風味小串”,配料僅含鴨肉、淀粉、食品添加劑等,不含牛肉成分;且該商品在美團詳情頁面明確標注“主料”為牛肉,與實際成分嚴重不符。另查實,當事人分別于2024年9月14日、11月21日及2025年1月22日,從葛店開發區某食品經營部累計購進該風味小串13袋,上架銷售時故意隱瞞真實成分并虛假標注。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案例五:鄂州市葛店經開區某燒烤店將所售鴨肉串宣傳為牛肉串的虛假宣傳案
2025年3月,我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在當事人美團平臺店鋪購買標稱 “嗨吃牛肉小串”1份,商品詳情顯示主料為牛肉,但食用后懷疑實際為鴨肉,請求核查。經執法人員調查,當事人銷售“嗨吃牛肉小串” 所用原材料為“倍鮮美汼肉風味小串”,其預包裝食品配料表明確標注含鴨肉、淀粉、食品添加劑等,不含任何牛肉成分;而當事人在美團平臺上架該商品時,不僅標稱“嗨吃牛肉小串”,還在詳情頁面標注“主料”為牛肉,存在明顯虛假宣傳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案例六:湖北省某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規定維護三防設施案
我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其廚房操作間天花板存在空洞,“三防”(防鼠、防蠅、防蟑螂)設施維護不到位,存在鼠患侵入風險。經核查,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定期檢查、維護 “三防” 設施,導致廚房操作間天花板出現空洞,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衛生安全要求,可能造成食品被污染,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我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七:鄂州市某小吃服務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案
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 1 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員,未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不符合從業要求。經核查,該工作人員主要負責直接制作、分裝小吃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根據食品安全管理規定,此類崗位人員必須取得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確保無傳染病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當事人未嚴格落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來源 :綜合鄂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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