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低月租,最新iPhone立馬到手!”各類網絡平臺誘人的手機租賃廣告讓不少年輕人心動不已。然而,這種以“租”代“購”的消費模式背后卻可能隱藏著 "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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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在網上瀏覽時,看中了一款全新的iPhone 16pro手機。被“低月租”吸引的他,遂與租機平臺簽訂了一份《租賃服務協議》。協議約定:租賃期限為12期,租金合計4698元,設備買斷價5742元,逾期支付租金超過7天手機“由租轉售”,租賃關系自動轉為買賣關系,用戶需支付全部剩余款項(總租金+買斷價-已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協議簽訂后,吳某如期收到了心儀的手機。但因資金緊張吳僅支付了第一期租金428元后便無力支付剩余租金。租賃公司隨即依據合同約定主張案涉手機"由租轉售",要求吳某支付剩余未付租金及設備買斷款并將吳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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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階段,工作人員聯系被告吳某時,吳某稱自己簽訂時未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自己違約產生的多項費用毫不知情。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已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被告應承擔支付租金的義務,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手機設備買斷款、剩余租金及逾期利息。該案經庭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被告吳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款項,原告撤回了對吳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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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租賃因方便、快捷等優勢獲得廣大消費者青睞,如汽車、手機租賃等,客戶通過手機客戶端操作即可完成租賃。但網絡租賃的背后,消費者要警惕合約"陷阱"并理性消費。許多租賃協議中‘逾期支付設備買斷款’條款,其表面形式模仿了融資租賃,但實質是一種設置顯失公平的懲罰性違約金的經營模式,違約后需支付遠超出手機市場正常售價的價款。追逐新款電子產品無可厚非,但需切合自身經濟能力,切莫為了短暫的“嘗鮮”讓“信用消費”變成“債務危機”。同時,電子協議也是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均受法律保護,消費者切勿因網絡端點擊輕松而忽視合同權利義務,通過網絡端簽訂協議要更加細心、謹慎,全面了解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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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來源丨芭蕉法庭
作者丨陳 旺
編輯丨李曉涵
美編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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