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下去了。
事情是這樣的,小米最近發布了一款新手機。一張“碩大”的海報上,是一雙手拿著手機拍攝的圖景。整張海報上,最大的字是“逆光之王”,無比顯眼,我近視400度,取了眼鏡也能看見。
然后呢,眼尖的網友發現,在這張海報的右下角,還有一行字體非常小、顏色非常淡的文字:逆光之王是產品設計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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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行字還正好在手上,不放大多倍仔細查看,很難發現。
這個細節被發現后,很多網友加入調侃,不少自媒體也小心翼翼、旁敲側擊、拐彎抹角地予以批評。
我一直在等,等小米官方回應,等主流媒體報道質疑。但好像都沒有。大家仿佛早已形成了默契,就如同這樣的套路早已被運用嫻熟。
于是,我只好自己下場去檢索,去發問了:小米,是否違法?
我們都知道,廣告法是明確禁止使用 “國家級”“最高級”“最佳” 等絕對化用語的。那么,“某某之王”,算不算一種“最”呢?
所謂“逆光之王”,上過小學的都知道,它的表面意思就是“在防逆光這一塊,我最厲害”。那么事實是否真的如此,如果小米這款手機的防逆光不是最強的,是否違反廣告法了?要不要追究責任?
當然,小米完全可以解釋說,“我不是說自己就是逆光之王”,“你看,我寫了,逆光之王只是我追求的目標”。
上一個被小米這么搞火的詞,是“超強鋼”。這一聽,就比鐵還硬比鋼還強,但是PPT下方還有一行小字:“小米超強鋼是材質項目名稱。”
這玩的是“海參炒面”的梗?人家那是小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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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小米汽車的發布會上,類似的“目標”梗也曾出現。
只不過,一個在左上角,一個在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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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就是小米之所以叫“小米”的精髓?
這種被小米一用再用、屢試不爽的“大小字”套路,它到底違不違法?涉不涉嫌故意誤導消費者?
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誤導”是和“虛假”并列的,都是明確禁止的。
此前,不少互聯網平臺在引導用戶開通賬戶、會員,以及購買商品和服務中,也曾故意使用顏色較淡的小字體表述重要信息。這種現象引發熱議后,管理部門開始介入并出臺相關規定給予限制。
比如,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出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合規指引》,明確提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的,應當以單獨告知、字體加粗、彈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一款產品的發布會,是不是也應如此?
依我說,產品發布會就是廣告中的廣告,營銷中的營銷。因為這是產品和消費者第一次見面,就好比相親,第一面的印象很重要,對消費者的影響也更大。而且,看發布會的人多,看日常廣告的人少。在這么大、如此重要的場合,本該更加嚴謹,而不是玩一些小動作。
以上,僅僅是一位普通網民和公民的困惑。
向來以法務能力強悍著稱的小米,解答這些法律困惑,應該不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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