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56,對電詐集團的首要分子和幕后金主,以詐騙罪頂格處罰。
1、梁某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懲治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例之一。
2、被告人梁某,男,山西省太原市。
3、梁某2020年2月至9月,伙同他人在緬甸木姐地區設立電詐窩點,招攬電詐犯罪團伙入住,對各犯罪團伙進行管理并向其收取房租、水、電、網絡等物業費用,提供公民信息、短信群發技術和設備,還幫助聯系洗錢團隊,以此獲取巨額非法利益。期間,王某的電詐團隊搭建虛假“安逸花”貸款app平臺,通過群發短信技術冒充貸款平臺客服,以辦理貸款需要繳納保證金、解凍費,共計騙取1400余被害人的錢款人民幣6000萬。
4、太原市中院一審判決梁某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司法觀點,對于境外電詐集團的首要分子和幕后金主,雖然表面上看沒有直接參與實施詐騙,但他們為電詐團伙提供犯罪場所、條件保障、武裝庇護、人員管理等服務,逐步形成較穩定的大型犯罪集團,并通過抽取分紅和收取相關費用等方式巨額斂財,嚴重的侵犯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要用好法律武器,自由刑從嚴處罰的同時,也要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最大限度的剝奪他們再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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