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4日,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保障安全”是本次條例修訂的一大特色。
禁止拼裝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載未成年人年齡調整至十六周歲、推進行駛證電子化……條例修訂草案直面非機動車管理中面臨的痛點、難點、熱點問題,強化安全管理,將產品安全、通行安全、消防安全要求貫穿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登記、使用、停放、充電各環節、全場景。條例修訂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駕駛人通行規則,包括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逆行、不得醉酒駕駛等。針對快遞外賣等行業的電動自行車使用,條例修訂草案也重點明確了新業態行業車輛管理制度,保證從業者安全文明駕駛。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共7章35條,經刪除3條、修改24條、新增23條,形成當前8章55條的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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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網絡圖片
騎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
或將成為強制規定
騎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或將成為強制規定。數據顯示,近八成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死亡原因為顱腦損傷,正確佩戴頭盔可降低70%至80%的嚴重腦損傷風險。目前我國已有20多個省市明確了相關規定。因此,修訂草案將倡導性條款修改為強制性規定,提出,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規范佩戴符合國家標準并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員頭盔。違反規定的,可處警告或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修訂草案明確提出禁止生產、銷售拼裝電動自行車的要求,并對哪些行為屬于違法改裝、加裝進行了界定。例如,禁止對電動自行車改裝、加裝電動機和電池等動力裝置;禁止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禁止改裝、加裝車篷、車廂、座位、照明裝置、高分貝喇叭等裝置或者設備。
同時,逆行、騎車看手機等多項危險駕駛行為也被明確禁止。草案提出,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有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分散注意力、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在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時,應下車推行,不得騎行通過。未經批準,不得占用道路開展競技性、規模性騎行活動。
后座搭載未成年人
年齡放寬至16歲
按照此前的規定,在本市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成年人只能在駕駛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內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而此次的修訂草案,對搭載未成年人的年齡進一步放寬,調整為“可載未成年人年齡至16周歲”。無論是駕駛還是乘坐電動自行車,都應當佩戴頭盔。
快遞、外賣用車
擬發放專用號牌
電動自行車登記、辦證的方式將更便捷。修訂草案對非機動車登記管理制度進行了完善,明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經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行駛證、號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行駛證和號牌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申請延用。有關部門應建立完善車輛登記信息系統,推進電動自行車行駛證電子化以及電子識別芯片等信息技術的應用,并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推行帶牌銷售、網上辦理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提供便利。
為了與普通市民的電動自行車相區別,用于快遞、外賣的車輛擬配發專用“身份標識”。修訂草案提出,電動自行車用于互聯網租賃或者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發放專用號牌。相關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非機動車管理制度以及信息檔案,規范非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明示從業人員的交通、消防等安全責任。同時,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算法備案手續,制定算法規則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充分考慮從業人員的交通安全,合理確定配送時間、路線等標準和要求,定期開展算法審核、評估、驗證,動態優化算法規則,保障從業人員依法、安全、文明駕駛。
電動自行車電池
超5年應安全評估
為進一步方便市民群眾停車、充電,修訂草案完善了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和充電換電設施管理,明確新業態行業車輛管理制度。北京市司法局局長崔楊介紹,完善停車設施和充電換電設施管理,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以配套建設為主、獨立建設為輔、臨時設置為補充;停車設施規劃、配建的具體要求,既有設施不足的應改建、擴建,或者設置臨時停放點,鼓勵單位內部設施對外開放;充電換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停車秩序維護要求;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居住建筑。
為了有效避免因電池老化衰減而帶來的安全隱患,修訂草案規定,電動自行車電池超過生產日期5年的,應當進行安全性評估;未通過評估的應停止使用。電動自行車及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提供廢舊電池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鼓勵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池。
北京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陶晶說,建議在第五章中明確將電動自行車充電換電設施建設納入本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明確本市充電換電設施管理工作的監管部門及其職責。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建設運營單位對充電換電設施的安全監管責任,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對充換電設施定期組織安全巡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告知建設、運營單位處理;對無法消除安全隱患或者不能提供充電服務的充換電設施,組織建設、運營單位實施升級改造。”
陶晶建議,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了非機動車停車場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廢舊車輛。該行為涉及直接處分公民個人財產,應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理,建議修改為“及時協助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清理廢舊車輛”。
陶晶說,非機動車管理涉及千家萬戶的日常生產生活,人民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各方面期望很大。為確保法規能夠真正落地見效,建議在法規修訂實施后,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第一時間制定出臺法規配套規定,明確職責任務,細化執法標準,強化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保證法規各項制度落實落細。要積極運用智能化技術手段提升執法能力,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廣泛宣傳、積極引導非機動車騎行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綜合自北京日報微信公眾號、北京交通廣播、北京青年報
■編輯:越玥、張阿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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