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也以行賄論處。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行賄罪的構成需同時滿足三個核心要件:行為人有給予財物的行為、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主體行為抗辯:是否構成“給予財物”行為
行賄罪的核心行為是"給予財物"。需重點審查財物交付的方式、時間、背景,判斷是否存在真實的財物轉移。若財物未實際交付,或交付行為與請托事項無直接關聯,可能不構成行賄。此外,若財物性質屬于人情往來、合法勞務報酬等,也應從行為性質上予以區分。
二、“不正當利益”抗辯:界定利益性質的合法性
行賄罪必須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辯護時應重點論證所謀取的利益是否屬于法律、政策或行業規范所禁止的利益,或是否在競爭性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若利益本身合法,或行為人主觀上并無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則可能不構成行賄罪。
三、被勒索情節抗辯:是否屬于被迫行賄
因被勒索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認定為行賄。應重點收集證據證明行為人處于被威脅、強迫的狀態,如錄音、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明其行為缺乏自愿性,從而否定行賄故意。
四、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的區分
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在立案標準、量刑上有顯著差異。需從行為名義、決策程序、利益歸屬等方面論證是否屬于單位行為。具體判斷標準包括:是否以單位名義實施、是否經單位決策程序決定、是否為了單位利益、違法所得是否歸單位所有。若符合單位行賄特征,可爭取更輕的量刑結果。
五、量刑情節的精準把握
行賄罪的量刑與行賄數額、次數、對象、后果等因素密切相關。應積極爭取以下情節: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可減輕或免除處罰;行賄數額較小、情節輕微,可爭取不起訴或免刑;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依法從寬處理。通過全面把握量刑情節,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行賄罪辯護的關鍵在于精準把握“不正當利益”的認定邊界、財物交付的真實意圖以及是否存在被勒索等免責情形。成功的辯護需要律師在證據審查、單位與個人行為界定、量刑情節運用等方面進行全面布局。通過逐層剖析案件細節、靈活運用法定抗辯事由,在偵查、起訴、審判各階段構建有效的辯護體系,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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