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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之二(法院何時能指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處理是一項比較重要且復雜的工作,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遺產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二篇,介紹法院何時能指定遺產管理人。
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規則:
《民法典》第1146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這里是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請求權基礎。
具體情形:
1、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2、被繼承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下落不明。
3、對指定遺產管理人的遺囑效力有爭議。在此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先確定遺囑效力或者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效力,認定遺囑有效或者遺囑確定管理人部分有效的,駁回其訴訟請求。遺囑無效或者指定遺囑管理人無效的,應當指定遺產管理人。
4、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認為被繼承人的行為損害其債權權益。沒有產生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繼承人的行為已經或者將要損害其債權權益的,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管理,保全遺產,以便實現債權。
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權力:
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指定遺產管理人。例如:指定繼承人單獨或者共同作為遺產管理人,指定遺囑執行人作為遺產管理人,指定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
法院在指定了遺產管理人之后,遺產管理人應當立即就位,履行遺產管理人的管理職責,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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