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賣自用剩余安眠藥,被控販賣毒品罪,女生為何先被定罪,后獲不起訴?
2024 年,女生馬琳琳被確診患有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腦病,治療結束后,剩余包括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在內的多種藥品。她認為思諾思僅是普通安眠藥,遂通過網絡分兩次將其出售給他人,共計獲利300 元。
一審,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
![]()
馬琳琳不服提出上訴,上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9月24日,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撤回對其的起訴。
同一行為,為何出現截然不同的法律結果?
核心在于法律認定“販賣毒品罪” 時,對行為人主觀認知存在明確要求 —— 需明知所售藥品的管制屬性及將被用于非法用途。
![]()
不構成販毒的關鍵:是否滿足“主觀明知” 的雙重要求
最高檢檢例第151號:馬某某走私、販賣毒品案主旨,“行為人明知系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販賣的,應當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以上案例的法律主旨,販賣毒品罪屬于故意犯罪,其成立需滿足“主觀明知” 的雙重條件:
一是行為人明知所售物品為國家管制的特殊藥品;
二是明知該物品可能被用于非法用途。
若無法證明行為人同時滿足這兩項認知要求,則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從本案來看,馬琳琳所售的思諾思系其治療自身疾病后剩余的藥品,并非為販賣而專門購置。案件證據顯示,并無充分依據證明馬琳琳知曉思諾思屬于國家嚴格管制的精神藥品,亦無證據表明有人曾告知其擅自出售該藥品的違法性,因此其未滿足“明知藥品管制屬性” 這一前提。
另一方面,馬琳琳出售藥品的初衷是避免剩余藥品浪費,通過轉讓獲取少量收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知曉買家可能將藥品用于濫用、倒賣等非法用途。
正因馬琳琳缺乏販賣毒品罪所需的“主觀明知”,且案件證據無法補足這一關鍵要件,檢察院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是“賣藥沒事”,而是 “不知情不擔責”
馬琳琳最終獲得不起訴,不是說“賣剩余安眠藥不犯法”,而是因為她不知道自己賣的藥是管制藥品,也不知道買家會拿藥干壞事,不符合 “販賣毒品罪” 要求的 “主觀明知”。
這事兒也給大家提了個醒:
家中若有剩余藥品,尤其是安眠藥、止痛藥等處方藥,切勿擅自通過網絡出售或贈予他人。若對藥品的管制屬性缺乏了解,隨意流轉可能引發法律風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