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境外詐騙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類型,特指通過電信網絡跨境實施詐騙,犯罪窩點通常在境外。境外詐騙大多與偷越國(邊)境罪相關聯,因此經常合并處罰。近年來,國家對于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頒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及《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關于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無罪辯護和最輕辯護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無罪辯護的四大突破口
要點1:情節輕微+自動投案,依法可免罰
對于參與時間短、作用小、涉案金額低或處于犯罪預備、未遂階段的嫌疑人,若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等情節,可依法認定為自首。辯護應重點論證其社會危害性小、主觀惡性淺,綜合其悔罪表現,爭取不起訴或免于刑事處罰。
要點2:出境從事“正當活動”
若當事人能提供充分證據(如營業執照、勞動合同、商業憑證),證明其出境系從事合法經營活動,且對詐騙活動不知情,則其行為屬正當市場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辯護關鍵在于證據的完整性與真實性。
要點3:“30天”是關鍵分水嶺
若無法查實具體詐騙行為,則以窩點停留時間為準。實際停留不足30天(扣除路途時間),且無其他參與證據的,依法不應認定為犯罪。辯護需精準核驗出入境與通訊記錄。
要點4:受害人或者近親屬諒解
詐騙近親屬財物并取得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辯護需重點收集親屬關系證明與諒解書,證明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通過刑事和解實現非犯罪化處理。
二、罪輕辯護要點
要點1:聚焦法定從寬情節,爭取最大幅度量刑優惠
緊扣自首、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取得諒解、立功及未成年人等特殊身份情節,積極爭取法定從寬處罰。通過充分展示悔罪態度與補救行為,在法律框架內實現量刑最大優惠。
要點2:剖析案件事實中的酌定情節,精準界定個人責任范圍
重點論證當事人在團伙中地位低、作用小,參與時間短,系初犯、偶犯等情節,將其個人責任與整體犯罪切割,為法官提供從輕處罰的事實依據,避免責任泛化。
要點3:深挖動機與情狀的特殊緣由,尋求法理與人情的平衡
深入分析當事人因生活所迫、受脅迫或受誘騙等特殊動機參與犯罪的情形。通過扎實證據鏈證明其主觀惡性較低,為爭取輕判或認定為脅從犯創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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