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
我當時喝了酒,情緒上頭就控制不住自己了,現在特別后悔……
站在被告席上的凌某低著頭,聲音低沉地說道。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凌某因酒后持械傷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為自己的沖動行為付出了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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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日中午,陽光正烈,凌某與朋友小聚,幾杯酒下肚后,他的情緒開始變得不穩定。下午17時許,酒意未散的凌某搖搖晃晃地走在路上,恰巧遇見了之前與他有過矛盾的石某。
“你之前做的那些事,別以為我忘了!”凌某借著酒勁,大聲質問石某。石某一臉茫然,否認了凌某的指責。但凌某卻不依不饒,嘴里不停地嘟囔著,喋喋不休地追問責罵。兩人的爭執聲越來越大,氣氛愈發緊張。
“我當時就是氣不過,腦子一熱就動手了……”凌某回憶起當時的場景,悔恨不已。情緒失控的他先是對石某拳打腳踢,見對方仍不“服軟”,竟從身上掏出隨身攜帶的金屬銳器,朝著石某的面部、頭部狠狠地割去。石某躲避不及,頭部、臉部等多部位瞬間鮮血直流,痛苦地倒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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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圍村民聽到動靜紛紛趕來,趕緊將受傷的石某送往鎮上的衛生院搶救。由于傷勢嚴重,石某隨后被轉運至市區的醫院住院治療。而凌某在行兇后,似乎清醒了一些,他顫抖著雙手撥打了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待警察的到來。
案發后,公安機關迅速介入調查,并于2025年2月1日對凌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為了準確認定石某的傷情,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25年2月11日,鑒定結果出爐,石某所受損傷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同日,凌某被刑事拘留,2月25日被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
欽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凌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考慮到凌某在案發后主動報警,在現場等待警察,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凌某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凌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本案中,凌某酒后持金屬銳器攻擊他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凌某在案發后主動撥打報警電話,滯留現場等候處置,并如實交代犯罪經過,符合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法院在量刑時充分考量其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寬處理,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踐要求。
酒后失控并非違法阻卻事由,情緒沖動更不能成為傷害他人的借口。凌某因瑣事糾紛持械行兇,不僅造成被害人面部、頭部多處創傷,更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的惡性程度與危害后果不容忽視。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要增強法律意識,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遇到問題時保持冷靜,通過溝通、協商或尋求法律幫助等途徑來解決矛盾。切勿因一時的沖動而觸犯法律,否則將后悔莫及。
轉自 | 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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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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