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務派遣合作中,
用工單位按約定支付了包含社保的費用,
但勞務派遣公司卻“截留”未足額繳納。
用工單位能要求返還被截留的社保費嗎?
員工的社保權益又該如何保障?
近日,
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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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韶山某公司(用工單位)與某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某人力資源公司與派遣員工建立勞動關系,韶山某公司按實際到崗人數支付包含社保費在內的費用,某人力資源公司需為員工足額繳納社保。后續雙方雖有補充協議調整付款細節,但核心權利義務不變。
合同履行期間(2023年3月-10月),韶山某公司依約累計支付代繳社保款1092153.56元、服務費71372.32元,然而,韶山某公司后續發現某人力資源公司存在為派遣員工少繳、漏繳社保費的情況。韶山某公司遂要求返還其截留的社保費362368.96元,并支付三倍違約金1087106.88元及利息。某人力資源公司承認部分社保費用未繳納存在過錯,但認為返還社保費無依據且違約金過高。雙方就社保費返還、違約金支付等問題協商無果,韶山某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截留的社保費能否返還、某人力資源公司是否違約及其違約金如何計算。
本案中,韶山某公司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的合同已明確:派遣員工與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與韶山某公司不存在法律與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韶山某公司按合同約定向某人力資源公司支付代繳社保費后,該人力資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依法負有足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為員工足額繳納社保是某人力資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用工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的行為,應由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其核心義務是將已收取的社保費為員工繳至社保機構,而非將款項返還給韶山某公司。因此,法院對韶山某公司要求返還截留社保費362368.96元及支付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等內容。韶山某公司與某人力資源公司在《勞務派遣服務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兩種違約情形:第一種情形為若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未按時、按約定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福利、繳納社保或存在向派遣員工收取抽水費的,由該人力資源公司支付相當于得利金額三倍的違約金;第二種情形為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并不能及時糾正時,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該數額為雙方解除或終止合同前6個月的平均管理費用之和的30%)的違約金。某人力資源公司未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明顯違反合同約定,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未繳納的社保款”并非企業的“經營得利”,韶山某公司以“未繳納社保款額度”作為“得利金額”主張三倍違約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綜合考量雙方合同履行情況等多方因素,依據公平和誠信原則,參照合同約定的第二種違約情形,酌定某人力資源公司向韶山某公司支付違約金20000元。
對此判決,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同時,為監督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社會保險征繳職責,督促糾正違規行為,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韶山市法院就該人力資源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的行為,向當地有關行政機關發送了司法建議。
法官說法
本案的裁判核心在于明確社保費用的法定屬性及各方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及第六十三條等規定,社保費是用于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專項費用,具有法定性、專款專用性。勞務派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其法定義務是將收取的社保費為員工足額繳納至社保基金,而非隨意進行處置。因此,法院不支持用工單位“要回”截留社保費的訴求,正是為了守住社保制度的底線——確保這筆“保命錢”必須用于其法定用途,最終保障的是每一名派遣員工的切身利益。允許“返還”,等于縱容資金脫離社保監管體系,使勞動者權益懸空。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新規),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險糾紛等問題的法律適用標準,強化了司法機關在保障社保費依法征繳、維護勞動者社保權益方面的立場。這為處理類似截留社保費案件提供了更清晰的裁判依據,也凸顯了國家層面對勞動者社保權益保障力度的持續加強。
對用工單位而言,新規提示其在選擇勞務派遣公司時須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監督機制,如要求勞務公司定期提供社保機構出具的繳費憑證,以從源頭上防范社保漏繳風險。對勞務派遣公司而言,新規再次強調其代收的社保費并非經營利潤,必須嚴格區別于服務費,實行專戶管理并及時足額繳納,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司法追責及商業信譽損失等多重風險。
員工如發現社保被少繳、漏繳,最直接有效的途徑是向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如社保局、稅務局)或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行政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勞務公司限期補繳欠費,并加收滯納金,甚至處以罰款。員工也可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要求勞務派遣公司補繳社保、賠償因未繳社保造成的損失。新規的實施也為員工維權提供了更為明確和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助于形成“行政+司法”的雙重保障機制。
社保是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的重要制度,其穩定運行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必須確保專款專用、足額繳納。這需要用工單位嚴格監督、勞務派遣公司誠信經營、勞動者主動關注,共同筑牢社會保障的安全網。只有各方切實履行職責,才能真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讓社會保障制度更好地發揮民生安全網、社會穩定器的作用。作者:李鑫雨
來源:湘潭中院、韶山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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