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意外總是猝不及防。2023年,某地的一個普通家庭,就遭遇了一場 “雙重打擊”。
先是家中的頂梁柱陳先生,因突發疾病,驟然離世,妻女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還未來得及從失去親人的陰霾里走出,銀行的一張催款通知,又讓這個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
銀行告知陳先生的妻子和女兒,陳先生生前有一張信用卡,尚有 5.8 萬元欠款未還,要求她們盡快償還這筆債務。
對于這突如其來的債務,母女倆毫無心理準備,她們此前對這筆欠款毫不知情。剛剛經歷喪親之痛,又面臨銀行催債,母女倆陷入了極度困惑與無奈的境地。
在與銀行的溝通中,陳先生的女兒情緒激動地對銀行工作人員說道:“你先證明他是我爸!”
這話看似荒誕,實則飽含著女兒對銀行強硬催債態度的不滿與抗議。
在她看來,父親剛去世,銀行不僅沒有絲毫人文關懷,反而咄咄逼人地要求她們償還一筆不明來歷的欠款,這實在難以讓人接受。
而且,她們需要銀行拿出確鑿的證據,來證明這筆債務與她們存在關聯,而不是僅憑銀行單方面的通知,就要被迫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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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堅持認為,根據信用卡領用合約,持卡人去世后,其配偶和遺產繼承人理應承擔還款責任。
雙方各執一詞,無法達成一致,銀行最終將母女倆告上了法庭,這場債務糾紛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法庭上,圍繞這筆5.8萬元欠款是否應由陳先生妻女償還,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銀行方堅稱這筆欠款應得到償還,而陳先生妻女則強調對欠款不知情,且父親的遺產已用于償還其他債務,如今無力償還這筆信用卡欠款。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這起案件中,銀行需要舉證證明這筆5.8萬元的欠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遺憾的是,銀行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該筆欠款用于陳先生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陳先生的妻子在法庭上提交了還款證明、貸款明細,證實陳先生生前外債較多,其遺產早已用于歸還其他欠款,如今并無剩余遺產可供繼承。
綜合各方面證據與法律規定,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最終作出公正判決:陳先生妻女無需替陳先生償還這5.8萬元欠款。
這一判決不僅維護了陳先生妻女的合法權益,也具有重要的普法意義。
它清晰地向社會傳達了我國法律在債務繼承方面的明確規定,糾正了 “父債子償” 的錯誤觀念,讓公眾明白繼承人僅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同時,這也給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在發放信用卡、追討債務等業務流程中,必須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充分評估風險,不能簡單粗暴地將風險轉嫁給客戶家屬。
在面對親人離世的困境時,家屬不應被不合理的債務所束縛,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既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也保護公民不因不合理的債務繼承陷入困境,彰顯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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