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公眾號:海律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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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近日,有多人咨詢出口兩用物項,有一個共同的疑問:出口同一種貨物被鑒定為兩用物項,為什么有時海關做行政處罰,有時卻刑事立案?
單看事實都是無證出口兩用物項,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有主觀故意。現在舉前幾年一個案例,就可以說明此問題。
有一家企業進口庫存電池,被海關查驗送檢鑒定為固體廢物;海關責令企業將涉案電池退運出境,擬對企業行政處罰。某日通知企業負責人前去簽收《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不知為何,當時辦案人員要求查看該負責人的手機,一查微信發現:該企業已將退運出境涉案電池換個公司名、換個口岸、換個品名申報進口了。當即,該負責人以涉嫌走私廢物罪被刑事拘留,送當地看守所羈押。
同一批電池,為何兩次進口作不同處理?
第一次進口,企業在主觀上沒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定性為違規。
第二次進口,企業走私的主觀故意非常明確,故定性為走私犯罪。
現實中,主觀故意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如存在偽報品名、偽報參數等逃避海關監管(逃證)的行為,都可能推定為存在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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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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