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車場多處滲水,地面濕滑;周邊商品生意慘淡,多部電梯停運后成了垃圾堆。曾經(jīng)被當?shù)卣緸橹攸c項目的萊山區(qū)新天地都市廣場,自落成開始便陷入了馬拉松式的糾紛中。
多年后的今天,這座滿載煙臺人期待的項目,已經(jīng)被一場官司徹底拖垮。圍著周圍轉一圈發(fā)現(xiàn),這里與周邊的建筑有些格格不入,大理石干掛設計還能看出開發(fā)商的用心,但轉下來卻有一種異樣的感受,很多人覺得這里像待拆的老城區(qū)。
其實,早在2014年,煙臺當?shù)孛襟w就曾就新天地都市廣場進行了追蹤報道。但很多媒體所看到的,或者說所了解的,只是業(yè)主反映的表面問題。而對于開發(fā)商煙臺金益德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下稱“煙臺金益德”)而言,似乎被一場“陽謀”套牢。
在山東煙臺,煙臺金益德與某建集團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今已經(jīng)不是什么秘密。歷經(jīng)五年訴訟長跑,從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及再審,到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煙臺金益德始終未能獲得他們期待中的公正裁判。
“這份準備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的《申訴狀》,不僅承載著一家民營房企的生存希望,更折射出同案不同判、事實認定失實、法律適用偏差等司法爭議對地方營商環(huán)境的深層侵蝕。”煙臺金益德法定代表人楊四信說,就是因為法院不以事實為依據(jù),更沒有以法律為準繩,才讓這起案件中金益德面臨的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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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一角
01一家民企的維權絕境與最后希望
“從2020年起訴到2024年檢察監(jiān)督不支持,我們走了所有能走的程序,現(xiàn)在只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這最后一條路。”煙臺金益德法定代表人楊四信的辦公桌上,整齊碼放著半尺高的案卷,從一審判決書到檢察監(jiān)督?jīng)Q定書,每份文書上都有密密麻麻的批注。
筆者梳理案件時間線發(fā)現(xiàn),這起糾紛的司法程序幾乎完全“窮盡”:
2020年7月:某建集團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主張1.24億元工程款,煙臺金益德提起反訴,要求某建集團承擔工程質(zhì)量維修責任及違約損失;
2021年12月:煙臺中院作出(2020)魯06民初524號判決,認定工程總造價按某建集團自報的6.04億元計算,煙臺金益德欠付7368萬元,同時支持某建集團部分優(yōu)先受償權;
2022年7月:山東高院二審作出(2022)魯民終835號判決,雖糾正“3778萬元以房頂款”的錯誤認定,但仍維持“某建集團自報造價6.04億元”的核心結論,煙臺金益德欠付金額調(diào)整為1.17億元;
2023年1月:山東高院作出(2022)魯民申12034號裁定,以“無新證據(jù)”為由駁回煙臺金益德再審申請;
2024年1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作出魯檢民監(jiān)〔2023〕146號決定,不支持煙臺金益德的監(jiān)督申請,理由為“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每個程序我們都提交了新證據(jù),可結果都是‘維持’或‘不支持’。”煙臺金益德代理律師向筆者展示了一份關鍵證據(jù)——2021年6月25日的庭審筆錄,其中明確記載某建集團承認“未協(xié)助蓋章”,但這一自認事實未被二審法院納入違約損失認定。“程序空轉讓我們身心俱疲,現(xiàn)在公司賬戶被凍結,項目無法銷售,上千業(yè)主因無法辦證起訴,我們已經(jīng)到了資不抵債的邊緣。”楊四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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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多處地面積水
02超1.2億元差額背后的“拒鑒”迷局
工程總造價的認定,是本案最核心的爭議點,也是煙臺金益德無法接受的“致命錯誤”。
根據(jù)2010年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案涉工程暫定造價3.524億元,采用“可調(diào)價格”模式,需結合竣工資料、簽證單等最終結算。2015年至2016年,某建集團分六次提交結算報告,自報總造價6.043億元,較暫定價高出近50%。而煙臺金益德委托山東浩正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顯示,扣除甲供材后,實際造價僅為4.212億元,兩者差額達1.231億元。
“如此懸殊的差額,法院本應通過司法鑒定查明真相,可一二審都拒絕了我們的鑒定申請。”煙臺金益德財務負責人拿出審計機構德州天衢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記錄》,其中載明:“某建集團未提供完整竣工圖紙,部分樓層結構施工圖與實際施工不符,電氣管線預埋記錄缺失,審計無法推進。”2021年3月,煙臺中院法官赴德州向該所負責人陳某洲調(diào)查時,其也當庭證實“資料不全導致審計停滯”。
筆者查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fā)生爭議,且沒有竣工結算文件或者竣工結算文件無效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而山東高院在二審判決中稱“補充協(xié)議僅延長審計時間,未變更‘逾期視為認可’約定”,直接采納某建集團自報造價。這一理由與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4527號判例的裁判要旨相悖——該判例明確“即使約定‘逾期視為認可’,若承包人提交資料不全,發(fā)包人未審定的責任不應歸責于發(fā)包人”。
“如果某建公司自報100億,難道法院也認?”楊四信拿出一份業(yè)主投訴清單,“項目總建筑面積29.37萬平方米,按6.04億元計算,單位造價達2057元/平方米,遠超同期煙臺同類項目1500-1800元/平方米的市場價格,這明顯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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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門上濕漉漉的
03十年滲水的“水簾洞”與法院的“拒勘驗”
“地下室筏板漏水十年了,我們每天要派兩個人24小時抽水,光電費每年就花十幾萬,可法院說‘某建集團已修復’。”2025年8月23日,煙臺金益德工程負責人帶著筆者進入新天地B2地塊地下車庫,地下二層多處地面仍有明顯積水,墻壁上霉斑連片,幾臺抽水機正嗡嗡作響。
為固定證據(jù),煙臺金益德于2022年1月委托煙臺市萊山區(qū)公證處對滲水現(xiàn)狀進行公證,公證書((2022)魯煙臺萊山證民字第123號)及視頻顯示,負一層頂板、外墻管道口、電梯基坑等12處存在滲漏,部分區(qū)域積水深度達5厘米。一審中,煙臺金益德不僅提交了公證書,還申請法院現(xiàn)場勘驗并委托質(zhì)量鑒定,但煙臺中院以“某建集團已回復修復”為由拒絕;二審中,山東高院仍未組織勘驗,僅以“煙臺金益德無證據(jù)證明后續(xù)滲漏”為由駁回反訴請求。
“工程質(zhì)量是終身負責制,地下室滲水屬于結構安全問題,某建集團作為總包方負有法定舉證責任。”有資深建筑業(yè)內(nèi)人士受訪時指出,“防水層破損是滲水的常見原因,需通過鉆芯取樣等專業(yè)手段鑒定,僅憑承包人單方‘回復修復’就認定質(zhì)量合格,違背工程質(zhì)量認定的基本規(guī)則。”
更關鍵的是,煙臺金益德提交的《監(jiān)理工作聯(lián)系函》(2012年9月13日)顯示,某建集團未按設計要求鋪設防水層保護墊層,導致后續(xù)回填土施工時防水層被破壞,監(jiān)理單位當時已書面提出整改要求,但某建集團未執(zhí)行。“這份證據(jù)有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和公章,可法院根本沒采信。”煙臺金益德法務負責人說,截至目前,公司已墊付了巨額的業(yè)主維修賠償款,后續(xù)維修還需至少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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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運的電梯口堆滿垃圾
04違約追責驚現(xiàn)“雙標”
“某建集團自己在庭審中承認不協(xié)助蓋章,可法院只判它蓋章,不判它賠償我們的損失,這是明顯的雙重標準。”煙臺金益德客服總監(jiān)拿出37份業(yè)主起訴判決書,總金額達2100萬元。
根據(jù)合同約定,工程竣工后某建集團需協(xié)助在《竣工驗收備案表》《人防工程驗收表》上蓋章,否則無法辦理產(chǎn)權登記。2021年6月25日的庭審筆錄記載,某建集團委托代理人當庭承認“未蓋章”,理由為“煙臺金益德未付清工程款”。但煙臺金益德提交的付款憑證顯示,截至2021年6月,已支付工程款4.19億元,付款額度已經(jīng)超過了合同總額,更不用說“竣工結算前付至80%”的比例了。
“不蓋章導致我們逾期交房、逾期辦證,上千業(yè)主起訴,公司賠償了1.02億元,商業(yè)信譽全毀了。”楊四信說,“山東高院在造價認定上對某建集團‘從寬’,在違約追責上對某建集團‘免責’,這種偏袒讓我們看不到司法公正。”
筆者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山東高院二審判決僅判令某建集團“在30日內(nèi)履行蓋章義務”,對煙臺金益德主張的1.02億元損失未予支持,理由為“損失證據(jù)不足”——但煙臺金益德已提交業(yè)主判決書、賠償轉賬記錄等完整證據(jù)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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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漏水積少成多
05最高法判例與山東高院裁判的“明顯沖突”
“最高法早就有判例說‘先簽后招’合同無效,可山東高院卻認定我們的合同有效;最高法說‘資料不全不能適用逾期視為認可’,山東高院卻偏要適用。”煙臺金益德代理律師拿出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4527號民事裁定書,該判例明確兩點:一是“凡在我國境內(nèi)的招投標活動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先簽合同后招投標的,合同無效”;二是“承包人提交資料不全的,發(fā)包人未審定結算的責任不在發(fā)包人,不能適用‘逾期視為認可’”。
而本案中,煙臺金益德提交的煙臺市城市基本建設檔案館存檔資料顯示,2010年9月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時,案涉工程尚未啟動招投標,2011年4月的中標通知書、5月的備案合同均為事后補辦,屬于典型的“先簽后招”。但山東高院以“案涉工程不屬于必須招投標項目”為由,認定合同有效,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商品住宅屬于必須招投標項目”的規(guī)定及最高法判例直接沖突。
“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可山東高院的判決卻偏離了這一原則。”多名受訪律師認為,“民營企業(yè)對司法公正的期待,不僅在于個案的勝負,更在于裁判規(guī)則的統(tǒng)一。如果‘同案不同判’成為常態(tài),營商環(huán)境的‘法治基石’就會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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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成十年的新天地成“舊街區(qū)”
06民企期待最高法守護“司法底線”
如今,煙臺金益德的辦公樓里,一半工位已空置,僅剩的20余名員工仍在整理申訴材料。“這個官司我們會打到底,因為這關乎煙臺市政府對我們的信任,更想贏一個公道。”楊四信說,“如果最高法也不能糾正這個錯誤,我們只能申請破產(chǎn),可上千業(yè)主的房產(chǎn)證、數(shù)百名員工的生計,該怎么辦?”
這場糾紛的背后,是民營企業(yè)在復雜商事訴訟中的普遍困境:舉證難、質(zhì)證難、糾錯難。煙臺金益德提交的23份關鍵證據(jù),從備案合同、審計記錄到公證視頻,大多未被充分審查;而某建集團僅憑“自報結算+驗收證明”就獲得支持,這種“舉證責任失衡”的裁判傾向,讓民企的維權之路布滿荊棘。
“司法是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最后一道防線。”多位受訪律師一直認為,“一家民企的倒下或許是個案,但如果司法裁判失去公正,會讓更多企業(yè)對地方營商環(huán)境失去信心。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查明事實,糾正錯誤,讓民營企業(yè)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截至發(fā)稿,煙臺金益德的申訴材料已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平臺提交,這份承載著一家民企最后希望的申訴狀,正等待著來自最高司法機關的公正回應。(圖文/潘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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