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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口子過日子,一方跟另一方要點錢,還能構(gòu)成犯罪?” 這可能是很多人看到翟欣欣案判決時的第一反應。在大家的固有印象里,夫妻之間的財物往來,哪怕數(shù)額大些,頂多是家務事、財產(chǎn)糾紛,怎么也扯不到敲詐勒索這種刑事犯罪上。
但翟欣欣案的宣判,恰恰打破了這個認知誤區(qū):即便領了結(jié)婚證,按夫妻共同財產(chǎn)過日子,也不影響敲詐勒索罪的成立。
為啥婚姻和共同財產(chǎn)這兩層“關系”,沒護住翟欣欣?咱們今天就把這事說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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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背離婚姻初衷
要認定敲詐勒索罪,首先得看行為人是不是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目的。翟欣欣和蘇享茂的婚姻,從結(jié)婚到鬧離婚才42 天,可翟欣欣要錢的架勢卻一點不含糊:剛認識就讓蘇享茂買豪車、送鉆戒,提離婚時更是直接開口要 1000 萬精神損失費,還得把海南的房子也歸到自己名下。
這哪是正常夫妻分割財產(chǎn)?正常夫妻就算鬧離婚,要補償、分財產(chǎn),也得基于感情付出、家庭貢獻,數(shù)額也得在合理范圍里。可翟欣欣呢?她明顯是想借著結(jié)婚這個由頭,把蘇享茂的錢直接搶過來歸自己。這就是法律認定的“非法占有目的”,跟是不是夫妻都沒有關系。
二、威脅、要挾手段,突破婚姻倫理與法律底線
光有非法占有為目的還不夠,敲詐勒索罪還得看怎么要錢。要是好好商量、依法主張,哪怕吵幾句嘴,也算不上犯罪;但要是用威脅、要挾的手段逼對方掏錢,那就踩了法律紅線。
翟欣欣是怎么逼蘇享茂的?她直接放話:“不給錢,我就舉報你和你公司!” 蘇享茂是開互聯(lián)網(wǎng)公司的,公司的經(jīng)營合規(guī)性、個人聲譽,都是他的 “命根子”。翟欣欣專挑這個軟肋下手,明擺著就是讓蘇享茂 “要么給錢,要么毀了事業(yè)”。這種手段,跟夫妻間好好談離婚財產(chǎn)完全是兩碼事。這種脅迫行為,不管兩人是不是夫妻,都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要件。
三、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制下,個人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
還有人會問:“不是說夫妻財產(chǎn)是共有的嗎?拿自家錢也算犯罪?” 這里得先明確一個常識:夫妻共同財產(chǎn),指的是婚后兩人一起掙的、一起攢的錢;而婚前個人攢的錢、個人買的東西,就算結(jié)了婚,也還是個人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
蘇享茂給翟欣欣的660 萬,是他結(jié)婚前自己打拼賺的;海南那套房子,首付款也是蘇享茂婚前個人掏的。這些都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本來就該歸蘇享茂自己。翟欣欣用威脅的辦法,把這些財產(chǎn)弄到自己名下,本質(zhì)上就是搶別人的財產(chǎn),當然符合敲詐勒索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構(gòu)成要件。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要是用威脅手段把本該平分的錢全占了,也照樣可能構(gòu)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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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是犯罪擋箭牌
翟欣欣案的判決,給出明確警示:
婚姻是愛與責任的結(jié)合,絕非“撈錢” 的工具;夫妻關系是信任的托付,更不是 “要挾勒索” 的借口。婚姻不是犯罪擋箭牌,不管有沒有結(jié)婚證,用威脅手段逼要財物,就是觸碰法律紅線,必將受到嚴懲!
守住法律底線、秉持道德良知,婚姻才是遮風擋雨的港灣;若被貪婪裹挾、用犯罪手段謀利,婚姻只會淪為自毀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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