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額抽成”模式降低了商戶初期經營成本,卻也考驗著商戶的誠信底線。一旦違規收銀,高額違約金條款是否必然有效?合同到期后,商戶又該如何正確辦理交接?近日,宿遷經開區法院洋河法庭審結的一起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案,為商鋪經營者和商場管理方敲響了警鐘。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胡某某與某商業管理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承租某購物中心一處約173平方米的商鋪,用于經營運動鞋服。雙方約定采用“營業額抽成”模式計算租金,即由商場統一收銀,扣除銷售額的10%作為租金后,再將剩余貨款返還給胡某某。
為保障租金收入,胡某某還簽署了《承諾書》,鄭重承諾所有銷售都必須通過商場指定的POS機進行。如有違規,將承擔高額違約金:第一次5萬元、第二次10萬元、第三次15萬元,且商場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和未結算貨款中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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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間,商場發現胡某某存在多次違規行為:包括未能按時將營業現金存入指定賬戶、使用個人或其他賬戶收取貨款,甚至出現顧客未付款直接將貨物拿走的情況。商場據此認定胡某某構成兩次違規,欲扣除其15萬元違約金。
2024年12月31日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就違約金、貨款結算及房屋交接等問題發生激烈爭執。胡某某起訴要求商場支付其代收的貨款6.8萬余元及押金2萬元。商場則提起反訴,要求胡某某支付違約金15萬元、騰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費。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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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房屋騰退與恢復原狀:法院認為,胡某某雖未辦理書面交接手續,但已實質將貨物清空。且商場在交接過程中曾要求“固定裝飾不得動”,故視為胡某某已于2025年2月28日完成返還,無需恢復毛坯原狀。對商場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關于房屋占用費:合同約定逾期返鋪需按最高月租金的2倍支付占用費。法院根據最高月租金的2倍并結合商場的訴訟請求,依法支持胡某某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間的占用費40828元。
關于違約金:法院認定胡某某確實存在違規收銀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但綜合考慮抽成模式的特點、違約情節、商場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未完全支持商場15萬元的訴請,而是酌情判定胡某某支付違約金50000元。
最終核算:商場代收的貨款68570.16元及押金20000元,合計88570.16元,可用于沖抵胡某某的債務。沖抵違約金50000元和占用費40828元后,胡某某反而還需向商場支付2257.84元。
法官說法
營業額抽成模式在降低商戶固定成本的同時,也將商場收益與商戶經營深度綁定。本案中商戶按月僅支付千余元租金,若按固定租金標準則需支付兩萬余元,極大減輕了運營壓力。正因商場分擔了經營風險,商戶更應恪守誠實信用,任何隱瞞營業額、私自收銀的行為,均構成根本違約,須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違約金,法律雖尊重約定,亦強調公平合理。《民法典》明確規定,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法院可予酌減。本案既認定違約事實成立,也綜合考慮合同性質、過錯程度及預期利益等因素,依法對過高部分予以調整,體現司法平衡理念。
房屋交接環節值得廣大經營者注意。合同期滿后,承租人應及時騰退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本案中僅搬離物品未完成書面交接,導致被認定逾期占房,承擔額外費用,提示商戶應規范流程,避免因小失大。
法官提醒:無論是商戶還是商場,在簽訂此類合同時都應審慎評估條款內容。商戶務必嚴守誠信底線,規范經營;商場在制定規則時也應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發生糾紛后,雙方應積極溝通,妥善解決,共同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
來源:經開區人民法院
文中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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