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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咨詢:
一起低報價格走私案,因為證據(jù)很多,法官有意召開庭前會議,在押的被告人對于案件情況是最了解的,他本人希望參加庭前會議。請問召開庭前會議是不是一定會讓被告人出庭?以及如何確保法庭同意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yè)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條,召開庭前會議應當通知公訴人、辯護人到場。
2、庭前會議,是否通知被告人到庭則視情況而定。庭前會議準備就非法證據(jù)排除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或者準備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jù)材料的意見的,應當通知被告人到場。
3、如果庭前會議只解決舉證方式、開庭日期等程序性問題,被告人是否參加不重要;但涉及非法證據(jù)的排除、對證據(jù)的意見,則應當通知被告人到場。如果被告人確希望到場,可以向法庭提交書面申請,實踐中法庭一般都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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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guān)法專業(yè)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yè)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guān)爭議解決、海關(guān)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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