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湖是江淮大地的母親湖,它滋養萬物,也哺育了一代代沿岸百姓。為了保護這片水域生生不息,國家設立了嚴格的禁漁期,讓魚兒得以休養生息。然而今年早春,就在這片本應安瀾的水域之下,卻暗藏著一場觸目驚心的非法捕撈與公然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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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末到3月初,禁漁的號角還在湖上回響,王某、張某、唐某卻把法律拋在了腦后。他們趁著夜色掩護,多次駕船潛入宿城區中揚鎮附近的洪澤湖禁漁核心水域。絲網布下的是死亡陷阱,更可怕的是那瞬間釋放高壓的電魚設備!而這些非法得來的漁獲,轉身就被他們賣給了魚販子。短短半個月,靠這種滅絕式的捕撈,三人就牟取了7680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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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洪澤湖漁政監督支隊 唐建:“電捕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明令禁止的毀滅性捕撈方式。高壓電流所到之處,大小魚種幾乎‘斷子絕孫’,對漁業資源和湖泊生態系統造成的損害難以估量,且不可逆。禁漁期實施電捕,性質尤為惡劣。”
3月24日深夜,張某和唐某再一次鋌而走險,駕著船,帶著電魚設備,鬼鬼祟祟地摸進了老地方。高壓電流再次無情地刺向湖水深處。但這一次,等待他們的是江蘇省洪澤湖漁政監督支隊的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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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執法人員,張某手持電舀,與執法人員對峙,甚至推搡、毆打執法人員。最終,張某、唐某二人被執法人員制服。現場查獲的非法漁獲物——鯽魚、鯉魚等高達255.55公斤!
在禁漁期頂風作案,是對漁業資源的直接掠奪。三名被告人應該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這起案件,宿城區人民法院把庭審“搬”進湖區岸邊,邀請居民朋友一起旁聽。今天的《宿法直播間》,我們一起走進巡回法庭的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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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張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案發地洪澤湖水域宿城區中揚鎮公開開庭審理。
審判長:首先由公訴機關宣讀起訴書。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2月25日至3月12日期間,被告人王某、張某、唐某某明知洪澤湖水域正處于禁漁期,多次駕船到宿城區中揚鎮洪澤湖水域,使用絲網或電魚的方式非法捕撈鯽魚、鯉魚等水產品,并將非法捕撈的水產品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人民幣合計7680元。2025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張某、唐某某在禁漁期再次駕船至宿城區中揚鎮洪澤湖水域,以電魚的方式非法捕撈時,被江蘇省洪澤湖漁政監督支隊現場發現。被告人張某在駕船逃跑途中,采用推搡、毆打等方式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后被執法人員控制,現場查獲鯽魚、鯉魚等水產品255.55公斤。經鑒定,該水產品價值人民幣2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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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被告人張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王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需要訊問被告人?
公訴人:需要。
審判長:公訴人開始訊問。
公訴人:被告人張某,希望你如實回答,是否清楚?
張某:清楚。
公訴人:2025年3月24日非法捕撈被執法人員發現,你是具體怎么做的,有無配合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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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當時有點害怕想逃走。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你抗拒執法具體行為,你是否認可?
張某:認可。
公訴人:被告人唐某某,你之前在公安機關供述是否屬實?
唐某某:屬實。
審判長:被告人張某,當時你們非法捕撈是幾點?
張某:十點左右,具體記不清楚了。
審判長:執法船只靠近你們的時候,你采取了什么行為?
張某:推搡,拿電舀子推執法人員,本來電舀子是電魚的。
審判長:有無執法人員落水?
張某:推搡過程有一個執法人員落水。
隨后,公訴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發破案及歸案情況說明、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價格認定結論書、證人證言,被告人張某、唐某某、王某的供述與辯解、妨害公務現場錄像等證據。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結合漁獲重量、種類、捕撈的方法,指出認定非法捕撈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生態修復費用的依據,要求判令三名被告人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生態修復費用3307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張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對于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及被告人張某構成妨害公務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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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兩罪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對檢察機關要求三被告人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省級媒體賠禮道歉及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同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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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 葉春花:洪澤湖水域在每年的2月1日到6月30日是屬于禁漁期,設置禁漁期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讓水產品生長和繁殖。本案中的被告人明明知道洪澤湖正處于禁漁期,而潛入洪澤湖水域,采用網捕或者是電力的方法非法捕撈,數量達到幾百公斤,且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另外在本案當中,被告人張某明知漁政執法人員前來檢查,為了妨害公務逃避執法人員的檢查,采用電舀的方式擊打漁政執法人員,導致一名漁政執法人員落水,還有一名執法人員電擊傷、腦震蕩,其行為構成了妨害公務罪。對張某我們是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以及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是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今天我們把這個案子安排在洪澤湖水域附近進行巡回審判,現場有100余名群眾進行旁聽。通過這個庭審,給大家進行一個普法教育,讓大家知道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更好地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來源: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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