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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一、案例討論
王律師,我有個問題想向你請教。
我是銷售汽油的,為了降低采購價格,我是從調油商那里采購汽油的,調油商開不了發票給我,因為他是私自調油的,如果開發票給我,豈不是告訴稅務局他調油了,所以我是沒有進項發票的,可是我的客戶都是當地的國企,賣油給他們的時候,都是要開發票的,沒辦法,我就掛靠在另一家貿易公司名下,以這家貿易公司的名義與客戶簽合同,以這家貿易公司的名義開發票給客戶,客戶的錢打給這家貿易公司,貿易公司扣掉開票費,再把剩下的錢給我。
前幾天,這家貿易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公安機關抓了,我猜過不了幾天,公安就會來找我了,請問我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嗎?
二、案件分析
我:客戶的錢錢打給這家貿易公司之后,這家貿易公司扣點是多少?
他:價稅合計7個點。
我:正常的銷項稅額是幾個點?
他:價稅分離是13個點,價稅合計的話,估計要到11個點左右?
我:這家貿易公司如實繳納銷項稅額豈不是要虧死了,可是他肯定是賺錢的,不然他不可能跟你合作,你覺得他要怎么做才能不虧錢?
他:肯定是以更低的價格去購買進項發票扣抵啊?可是我是掛靠經營啊,我是有真實交易的,他去買進項發票的事情,我沒有參與啊?
我:民法強調的是意思自治,交易自由,你有選擇交易模式的自由,但是你不能濫用這個自由,你確實沒有參與這家貿易公司的購買進項發票的行為,但是你知道他去購買進項發票,還協助他產生銷項發票,你不就是典型的幫兇嗎,在刑法上,這種行為叫幫助犯。
就像海底撈的小便事件一樣,小個便,200萬,這應該是史上最貴的小便了吧。為什么法院要判小便者家屬賠償200萬啊,你有小便的權利,但是任何權利都是相對的,都是受到限制的,你在海底撈的包廂里,跳上餐桌,向火鍋里小便,還拍視頻發網上,就是典型的濫用權利,要受到處罰,這是最樸素的道理。
他:那如果公安找我做筆錄,我應該怎么辦?
我:你的銷項沒問題,問題肯定是出在進項那里,你有兩個選擇:
第一種,如實跟公安機關交代,知道這家貿易公司購買進項的事,定個自首,定個從犯,大概率可以取保候審,只要取保候審了,到法院階段了,大概率就是緩刑了。
第二種,你說你不知道這家貿易公司購買進項發票的事,如果公安機關沒法證明你知道,那你就是無罪的;如果公安機關收集到證據證明你知道的,那你的自首情節就沒有了,并且可能無法取保候審,適用緩刑。
對于知情與否,關鍵點有4個:
1.你的口供,你自己說知不知道;
2.這家貿易公司老板的口供,他有沒有說你知道;
3.有沒有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書證、物證證明你知道;
4.能不能提供一個合理解釋給公安機關,開票費低于法定稅率,這家公司在不去購買進項發票的情況下,還愿意讓你掛靠,還愿意幫你開票的理由是什么,譬如他是為了做大流水融資貸款,譬如為了做大業績上市,譬如你跟他有過命的交情,他情愿虧損也要幫你賺錢,譬如這家貿易有大量進項留抵,他想低價變現,譬如你不懂稅法,當時沒想到那么多,現在回想起來,確實不合理,但我當時真的不知道他去買進項發票了……
在沒有出現不利證據的情況下,你能找到一個合理的解釋,證明你當時確確實實不知情,那你就可能沒事;否則,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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