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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前幾天,參加了一個非常規范的庭前會議,感受深刻,忍不住把庭前會議的要點寫出來,供大家參考。
什么叫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是指在刑事案件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集控辯雙方,聽取與審判相關問題的意見,明確開庭審理的重點和爭議焦點,解決程序性事項,確保開庭審判的順利進行,提高開庭審判的質量和效率。
庭前會議的本質是,就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開庭審理前,召集控辯雙方就程序、證據、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問題初步交換意見,歸納焦點或者爭議問題,讓庭審可以順利進行,讓庭審有質量、有效率。
一、哪些案件需要召開庭前會議
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種情形,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或者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或者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第二種情形,應該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并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
二、庭前會議的啟動
1.辯方申請召開。向法院提出召開庭前會議的事實與理由,如果法院不同意的,需要告知辯方,但是辯方不能申請復議或者上訴。
2.控方申請召開。
3.法院依職權自行決定召開。
4.庭前會議的召開次數、時間點不受限制:可以在開庭審理前一次或者多次召開,也可以休庭后,再次開庭前再次或者多次召開。
三、庭前會議的參加人員
1.審判員。
2.公訴人,檢察官助理可以協助。
3.辯護人,律師助理可以協助。
4.被告人可以參加庭前會議 也可以不參加庭前會議,如果不參加的,辯護人一般應當在召開庭前會議前就庭前會議處理事項聽取被告人意見。究竟是參加還是不參加,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特殊情況:1.被告人申請參加庭前會議的,法院必須通知被告到場;2.被告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院必須通知被告人到場。3.其他必須通知到場的情形。
五、召開庭前會議的程序
1.庭前會議在案件提起公訴,辯護律師充分閱卷并已會見被告人后舉行,一般應在開庭審理的十天前召開。
2.召開庭前會議三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人員和事項等通知參會人員。
3.辯護人可以在召開庭前會議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辯護意見要點給法院。
4.法院收到書面辯護意見要點后及時將復印件送交人民檢察院,通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六、庭前會議需要處理的主要事項: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第一,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
1.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
沒有管轄權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有管轄權但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2.是否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被駁回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情形,被駁回的,不可以申請復議。
3.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準許;涉及商業秘密的,可以準許。
4.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程序:辯方提交申請書+線索或者材料>召開庭前會議三天前,法院將申請書、材料線索復制件交給檢察院>檢察院有針對性的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說明>法院核實,譬如播放錄音錄像,必要時通知偵查人員出庭>檢察院認為存在非法證據的,撤回證據;辯方認為不存在非法證據的,撤回申請;雙方意見不一致,法院對合法性沒有疑問的,不再進行調查并說明理由;有疑問的,在庭審中調查。
5.是否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6.是否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7.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條件:收集但未隨案移送+可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程序: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決定書后三日內移交。未移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說明相關情況。
18.是否申請向證人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
9.是否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是否對出庭人員名單有異議。
10.是否對涉案財物的權屬情況和人民檢察院的處理建議有異議。
11.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譬如需要采取隱名作證等保護措施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身份核對。
譬如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涉及不宜在庭審中公開,又需要控辯雙方在場核實的。
譬如是否申請延期審理。
譬如是否申請解除或變更對被告人的強制措施。
總結:對于以上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控辯雙方應當就是否提出相關申請或者要求發表明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處理,并在庭審中說明處理決定和理由。
第二,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
程序:法院組織展示有關證據>證據出示方簡要說明證據證明內容>聽取另一方的意見>沒有爭議的證據,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有爭議的證據,組織控辯雙方協商確定庭審的舉證順序、方式等事項;協商不成的事項,由法院確定。
注意要點:1.這個環節,控辯雙方不質證、不辯論。2.法庭開庭時出示的證據,原則上不得超出庭前會議展示的范圍。
第三,歸納事實、法律適用爭議焦點。
1.法院應聽取辯護人、被告人對起訴書的基本意見。在此基礎上確定法庭調查重點和辯論焦點。
2.法院應根據控辯雙方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的意見,擬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重點,并聽取雙方意見,確保控辯雙方應圍繞爭議焦點進行重點訊(詢)問、舉證、質證和開展辯論。沒有爭議或者達成一致意見的事實、法律適用事項,在庭審中簡化審理。
七、庭前會議特點
第一,庭前會議不是開庭,不適用審判公開原則,一般不公開進行。
第二,庭前會議不質證,不辯論,即只說結論,簡要說理由。
第三,被告人一般不參加庭前會議。辯護人庭前會議前要會見;庭前會議后,也要會見。
第四,庭前會議不解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免刑與緩刑、刑罰輕重等實體性問題。也就是說應當在法庭審理中解決的事項,不得在庭前會議上形成結果。
第五,簡易程序和輕刑快辦等程序審理的無爭議案件不適用庭前會議。
八、處理方式
第一,對于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在庭前會議中,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訴。建議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開庭審理后,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不準許撤回起訴。
第二,庭前會議結束后,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庭前會議報告,說明庭前會議的基本情況、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的處理結果、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以及就相關事項達成的一致意見等。在開庭的時候,宣讀完起訴書后,宣布庭前會議的結論,并征求控辯雙方對此結論是否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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