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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如何計算被告賠償金額?
以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獲利金額,計算賠償金額
閱讀提示:可以說,任何一件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都會涉及到被告要賠償原告損失的問題。當事人通過啟動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要實現目的之一就是拿到賠償金額,那么,如何計算具體賠償金額呢?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對侵犯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逐一梳理總結,同時結合多年來豐富的辦案經驗,形成與民事案件有關的損失計算專題裁判文章,與各位讀者分享。
裁判要旨: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案情簡介:
1、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象公司”)通過多年自主研發,開發出能夠長周期穩定運行、生產效率高、經濟效益優良的加壓氣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產工藝和設備技術,實現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為保護該技術,金象賽瑞公司采取了嚴格、完備的一系列保密措施。
2、尹某在2006年8月至2012年10月期間,曾在金象賽瑞公司控股的合資公司擔任總工程師、在子公司擔任常務副總經理等重要職務,其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公司規定,超出其職權范圍,以不正當手段擅自取得了金象賽瑞公司大量核心技術秘密。尹某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后,非法將金象賽瑞公司的商業秘密披露給山東華魯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魯恒升公司”)、寧波厚承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簡稱“寧波厚承公司”)、寧波安泰環境化工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簡稱“寧波設計院公司”)。
3、金象賽瑞公司針對華魯恒升公司、寧波厚承公司、寧波設計院公司尹某某四被告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向成都中院提起訴訟。
4、金象公司華魯恒升公司、寧波厚承公司、寧波設計院公司、尹某支付侵權損害賠償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9800萬元,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成都中院一審認定,四被告共同實施了技術秘密侵權行為,均判決停止侵害,但因主觀過錯程度不一,并分別部分支持了有關損害賠償請求。雙方當事人對兩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訴。
6、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支持權利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侵權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銷毀侵權生產系統及有關技術秘密載體,共同連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合計9800萬元。
案件爭議焦點:
如何計算被告山東華魯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賠償金額?
法院裁判觀點:
一、以華魯恒升公司年報中記載的有機胺毛利率以及同規模企業四川美豐公司的三聚氰胺毛利率為計算基礎計算華魯恒升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的獲利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中,金象賽瑞公司在原審主張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其在本案中主張的系發生于2012年即尹某與寧波厚承公司、寧波設計院公司接觸時開始至2018年12月30日止的侵權行為,并主張以華魯恒升公司的侵權獲利計算本案侵權行為的賠償數額,具體賠償數額計算期間的起算點為華魯恒升公司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項目即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投產之日即2014年4月30日,計算至2018年12月30日止;就2018年12月30日后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保留另案主張的權利。就本案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金象賽瑞公司在二審中再次明確,基于其原審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以華魯恒升公司年報中記載的有機胺毛利率以及同規模企業四川美豐公司的三聚氰胺毛利率為計算基礎計算華魯恒升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的獲利,金象賽瑞公司認為以華魯恒升公司整體利潤率或化工行業利潤率為參考計算所得的利潤不能完整反映華魯恒升公司銷售涉案三聚氰胺的實際獲利,因而參考價值較低。對此,本院認為,根據華魯恒升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發布的涉案三聚氰胺項目一期生產線投產公告可知,華魯恒升公司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項目在該發布日期前試車成功且已打通全線流程,生產出合格產品,進入試生產階段。因此,金象賽瑞公司關于具體賠償數額計算期間起算點的確定具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采信。原審法院在認定被訴侵權生產系統于2014年4月30日開始運行的基礎上,在計算華魯恒升公司的三聚氰胺營業收入時仍將2014年4月整個月的數據都納入計算有所不妥,本院予以糾正。此外,原審訴訟期間,因原審在案證據無華魯恒升公司2018年年報,故原審法院在計算華魯恒升公司2018年的相關數據時均是以往年的數據以及2018年第一季度的相關數據為基礎進行推算,根據本院二審已另查明的華魯恒升公司2018年年報所記載的相關數據,原審法院推算所得的華魯恒升公司2018年有機胺毛利率即25.0025%明顯低于2018年年報記載的其實際有機胺毛利率38.54%,故本院根據二審另查明的相關事實,以金象賽瑞公司主張的兩種計算方式,就華魯恒升公司在2014年5月至2018年期間銷售涉案三聚氰胺的獲利情況一并予以重新計算。
二、從2014年5月開始計算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營業收入約為9.5億元。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原審法院已查明的華魯恒升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營業收入及2014年全年營業收入9710121856.35元,減去第一季度營業收入2269044480.65元,再以2014年的月平均營業收入作為2014年4月的營業收入予以扣減,計算得出2014年5月至12月的營業收入總額為6631900554.34元。結合原審已查明的2015年至2017年營業收入及華魯恒升公司在2017年自行披露的近三年與涉案工程設計合同相關的三聚氰胺產品占年均營業收入的2%,并結合本院二審另查明的華魯恒升公司2018年營業收入,計算得出華魯恒升公司在2014年5月至2018年期間,銷售三聚氰胺的營業收入約為9.5億元。
三、以被告年報披露的侵權產品毛利率計算銷售侵權產品的毛利潤,約為2.8億元。
最高法院認為,以華魯恒升公司年報披露的有機胺毛利率計算以原審法院已查明的華魯恒升公司在年報中披露的2014年至2017年其有機胺毛利率,以及本院二審另查明的其2018年有機胺毛利率為計算基礎,結合上述計算得出的三聚氰胺營業收入,計算得出華魯恒升公司2014年5月至2018年期間,銷售涉案三聚氰胺的毛利潤約為2.8億元。
四、同時考慮同類企業年報中披露的有關類似產品毛利潤,計算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毛利潤約為3.03億元。
最高法院認為,以案外人四川美豐公司的三聚氰胺產品毛利率計算根據原審法院已查明的四川美豐公司2014年至2017年的年度報告披露的有關三聚氰胺產品毛利率,計算得出2014年至2017年的平均毛利率約為30.76%并以此作為其2018年的毛利率。以上述毛利率作為計算基礎,得出華魯恒升公司2014年5月至2018年期間銷售涉案三聚氰胺產品毛利潤約為3.03億元。
五、在確定本案賠償數額時,考慮各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各侵權人對損害后果的可預見性、權利人就同一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提出其他知識產權主張的情況。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確定損害賠償責任需要考慮的因素華魯恒升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共同侵害了金象賽瑞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秘密,造成了嚴重損害后果,依法應當承擔連帶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在確定本案賠償數額時,本院考慮如下因素:第一,各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如前所述,華魯恒升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主觀上顯然均知曉金象賽瑞公司對涉案技術秘密享有權利,但仍然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該四者的侵權主觀過錯十分明顯。同時,被訴侵權生產系統系用于大型化工項目,侵權規模巨大,華魯恒升公司等被訴侵權人的侵權情節較為嚴重。第二,各侵權人對損害后果的可預見性。如前所述,華魯恒升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以及華魯恒升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產品的獲利均具有完全的可預見性且在各自實施侵權行為之初即已預見到,特別是對被訴侵權生產系統的生產規模以及華魯恒升公司相應的生產三聚氰胺的產量、銷售三聚氰胺產品獲利數額均具有可預見性,且上述生產規模的形成以及產量、銷售獲利的大幅提高均是該四者實施侵權行為共同所期望達到的結果。第三,權利人就同一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提出其他知識產權主張的情況。金象賽瑞公司就涉案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共提起有包括本案在內的三起侵權訴訟,且在本案審理中已明確其就被訴侵權生產系統主張的知識產權除本案技術秘密外,僅包括“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及其工藝”發明專利權及“組合式換熱器及其流化床反應器”發明專利權,并確認不再主張其他知識產權。
金象賽瑞公司與案外人北京燁晶公司在“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及其工藝”發明專利侵權案即(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9號案(以下簡稱1559號案)中主張的賠償數額為1.2億元,賠償數額的計算期間為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該計算期間與金象賽瑞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賠償計算期間大部分重合。金象賽瑞公司與案外人北京燁晶公司在“組合式換熱器及其流化床反應器”發明專利侵權案即(2022)最高法知民終63號案(以下簡稱63號案)中主張的1500萬元賠償額的考量因素系組合式換熱器和流化床反應器在行業的售價,也就是專利產品的價格,該主張與本案以及1559號案中主張的以華魯恒升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獲利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計賠方式并不相同。
將金象賽瑞公司與北京燁晶公司在1559號案中主張的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約73個月)期間內的1.2億元賠償數額平均分攤至本案賠償數額計算期間即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56個月),約為9200萬元(1.2億元/73個月×56個月),再將金象賽瑞公司與北京燁晶公司在63號案中主張的1500萬元賠償數額以及本案索賠數額9800萬元一并相加,合計為2.05億元。
應當說,此種按月平均分攤的計算并不十分科學和準確,但假使對該1.2億元賠償數額不作期間分攤,全部計入本案主張權利期間即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則上述三案中權利人主張的索賠數額合計為2.33億元。不論是否考慮期間分攤,上述三案中權利人主張的索賠數額均未超過前述以華魯恒升公司年報披露的有機胺毛利率計算侵權獲利數額約2.8億元,更未超過前述以案外人四川美豐公司的三聚氰胺產品毛利率計算侵權獲利數額約3.03億元。
六、在金象賽瑞公司主張的參照華魯恒升公司有機胺的毛利率計算和參照同規模企業四川美豐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的毛利率計算方式能夠反映華魯恒升公司在該期間內銷售三聚氰胺產品的獲利情況的基礎上,無需再參考華魯恒升公司整體毛利率及化工行業毛利率的方式予以計算。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賠償數額的確定本案中,金象賽瑞公司主張根據華魯恒升公司因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獲利即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三聚氰胺的獲利計算其因本案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并提出了兩種方式計算賠償數額,一是參照華魯恒升公司有機胺的毛利率計算,二是參照同規模企業四川美豐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的毛利率計算。原審法院在采納上述兩種計算方式的基礎上,另參照華魯恒升公司的整體毛利率及其年報記載的化工行業毛利率進行了相應計算。
對此,本院認為,在金象賽瑞公司主張的上述兩種計算方式能夠反映華魯恒升公司在該期間內銷售三聚氰胺產品的獲利情況的基礎上,無需再參考華魯恒升公司整體毛利率及化工行業毛利率的方式予以計算。主要考慮以下三方面原因:第一,權利人主張的相關數據與目標數據的對應性。三聚氰胺系一種有機胺,華魯恒升公司有機胺產品的毛利率基本能夠反映其銷售三聚氰胺產品的利潤情況,具有直接參照意義,可以據此確定本案賠償數額。案外人四川美豐公司系與華魯恒升公司具有相同生產三聚氰胺產品規模的企業,其同樣擁有年產5萬噸三聚氰胺的裝置,與華魯恒升公司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項目的規模相同,故四川美豐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的毛利率對于計算華魯恒升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獲利具有可比性,亦可以據此參照確定本案賠償數額。
第二,其他數據與目標數據的對應性。無論是華魯恒升公司的整體利潤率、還是化工行業的毛利率,其計算中均包含了華魯恒升公司或其他化工企業經營其他業務的獲利,與銷售三聚氰胺產品的獲利不具有直接可比的對應性,與華魯恒升公司的有機胺毛利率及同規模企業四川美豐公司的三聚氰胺毛利率相比,對計算華魯恒升公司三聚氰胺的銷售獲利情況的參考性相對較低。
第三,各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在本案原審期間,針對金象賽瑞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計算方式以及據以計算的證據材料,在金象賽瑞公司已初步證明侵權獲利的情況下,華魯恒升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均未對此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
二審期間,針對原審法院計算的侵權獲利數額、原審判決的賠償數額以及金象賽瑞公司對賠償數額的上訴主張,華魯恒升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亦均未提交證據反駁,更未提交證據證明華魯恒升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產品的獲利低于原審法院計算的相關參考數額或判賠數額或者金象賽瑞公司上訴主張的數額。在華魯恒升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未提交證據反駁的情況下,本院無法精確計算華魯恒升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產品的營業利潤,同時華魯恒升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侵權主觀過錯十分明顯、侵權情節較為嚴重,本院只能也應當以毛利潤計算華魯恒升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產品的獲利情況。本院根據金象賽瑞公司主張的兩種計算方式確定,在2014年5月至2018年期間,參照華魯恒升公司有機胺毛利率,華魯恒升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的獲利約為2.8億元;參照同規模企業即四川美豐公司的三聚氰胺毛利率,華魯恒升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的獲利約為3.03億元。
上述計算期間與金象賽瑞公司主張的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相較,計算起始點少核算一天,計算終止點多核算一天,且根據華魯恒升公司發布的公告顯示其三聚氰胺二期項目已于2018年12月28日進入試生產階段,故該計算期間內最后兩天的數據中可能包含有該二期項目的相關數據,但整體上已可基本反映華魯恒升公司在金象賽瑞公司主張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計算期間內銷售三聚氰胺產品的獲利情況。再綜合考慮前述本案確定的損害賠償責任需要考慮的三個因素,即使將金象賽瑞公司與案外人北京燁晶公司在關聯案件中的索賠數額一并納入計算,亦未超出前述計算侵權獲利數額的低值2.8億元,更未超過高值3.03億元。金象賽瑞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9800萬元賠償數額與本案各侵權人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主觀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等具體情節相適應,具有合理性和適當性,本院對金象賽瑞公司主張的9800萬元賠償數額全額支持,以切實體現對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嚴厲懲處和對技術秘密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認為,金象賽瑞公司關于華魯恒升公司、寧波厚承公司、寧波設計院公司、尹某連帶賠償9800萬元的上訴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來源:
《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華魯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
實戰指南:
一、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必須將以下幾點工作做細致、做充分、做扎實
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應當將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賠償的金額數字寫清楚,并且準確地確定賠償金額的具體計算方法,然后在庭審中清晰、準備地告知合議庭成員原告主張的被告侵權期間(包括起算日期和截至日期)以及期間確定的理由、計算被告賠償金額的方法、參考依據。同時,原告律師還必須協助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資料。因為,針對上述幾項內容,是法庭在審查確定被告賠償金額時必然要查清的內容。所以,原告的代理律師必須提前準備充分。例如,在確定起算時間點時,如果被告在某月月底才開始試運行生產侵權產品,運行被訴侵權生產系統,那么原告就不能將該月整月的數據都納入計算被告賠償金額。
二、律師要多和當事人企業的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財務人員溝通交流
如果缺乏被告某一年的年報數據,原告在計算該年相關數據時以往年的數據以及該年的季度數據為基礎進行推算,會出現明顯高于或者明顯低于實際數據的情況。此時,法院很有可能會對被告該年獲利情況重新計算。所以,原告在對沒有直接數據的年份確定被告獲利情況時,應最好與當事人企業的會計、審計師共同討論,從會計專業角度論證計算方式選擇的漏洞或者合理性,提前做好應對。
三、整體打擊侵權方的情況下,要注意另案判賠金額對于本案的影響
如果原告針對同一整體技術項下的不同部分分別提起專利侵權和商業秘密侵權,那么,另案中原告獲賠情況將影響商業秘密案件中原告的獲賠情況。法院在確定具體賠償金額時,一般會考慮原告在各案中的賠償金額之和是否會超出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總獲利金額。如果另案中原告已經就相關技術已經獲賠,法院一般會在被告銷售產品總獲利金額的基礎上扣除另案已經獲賠金額,作為商業秘密案件中支持原告獲賠金額的重要考量。
四、確定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案時,并不是參考因素、衡量因素越多越好,小心重復計算的問題
參照被告公司侵權產品的毛利率計算,以及能夠參照同規模企業銷售同類產品的毛利率計算的情況下,法院不需要再參考行業毛利率以及其他間接數據重復計算。一是被告公司侵權產品的毛利率計算,以及同規模企業銷售同類產品的毛利率與目標數據的對應性更強,可以據此參照確定賠償數額。二是其他數據與目標數據的對應性較弱,對計算被告侵權獲利參考性相對較低。三是各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在原告已初步證明侵權獲利的情況下,被訴侵權人未對此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更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獲利低于法院計算的相關參考數額或判賠數額或者原告主張的數額。在此前提下,法院再結合被訴侵權人侵權主觀過錯十分明顯、侵權情節較為嚴重,一般就會支持原告主張的較為合理的計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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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專注于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保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民刑案件、與技術相關的合同糾紛、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案件)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5類技術合同領域,李營營律師團隊圍繞不同業務領域下技術合同簽訂以及履行中風險點,形成了數百篇專題研究文章,熟悉該類合同糾紛常見風險點和解決方案。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成功代理多位企業客戶在多例合同糾紛案件中完成訴訟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溝通和專業的能力在短期內為客戶快速回款,通過商業談判、訴訟打擊、第三人債務加入、調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技術、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李營營律師團隊一直致力技術保護和與技術有關的爭議解決,多年來深入研究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技術合作開發合同、技術轉化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進口合同等與技術合同相關的爭議解決,在該特定領域內發布了數百篇專業文章,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有扎實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該領域內常見、多發的問題和爭議焦點,熟悉法院實務裁判規則,擅長擬定各類技術合同,能夠迅速精準識別合作的風險和合同漏洞,可以協助開發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風險,提供風險應對方案、及時解決風險,推動技術項目安全高效運行。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指南、不正當競爭實戰的相關書籍、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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