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行政復議法》規定,土地征收必須嚴格履行法定流程。若地方行政機關在征收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被征收人有權提起行政復議:
征收決定未依法公示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在征收土地前向社會公開征收公告,明確征收范圍、補償標準等關鍵信息。若未履行公告義務或公告內容存在遺漏,均構成程序違法。
未獲合法審批即實施征收
土地征收須經逐級審批,最終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若地方行政機關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征收,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請復議,要求撤銷違法征收行為。
未組織聽證或剝奪陳述申辯權利
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相關部門應告知被征收人享有聽證權利。若未依法組織聽證或拒絕聽取被征收人意見,均屬于程序違規。
二、補償標準顯失公平,可通過復議維權
征收補償直接關系被征收人經濟權益,若補償方案存在以下情形,可通過復議途徑主張合法權益:
補償金額顯著低于市場價值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補償標準應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若評估價格明顯低于周邊同類土地或房屋實際成交價,被征收人可要求重新評估或調整補償方案。
補償項目存在遺漏
土地征收補償應涵蓋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等法定項目。若地方行政機關僅支付部分費用或遺漏應補償項目(如宅基地房屋裝修損失),被征收人可申請復議補足差額。
評估機構選定程序不透明
評估機構應通過被征收人協商或抽簽方式確定。若地方行政機關單方面指定評估機構且評估結果明顯不公,可主張程序違法并要求重新評估。
三、安置措施未落實或存在欺詐,應主動申請復議
安置環節是土地征收的核心環節,若出現以下情形,被征收人應及時通過復議維護權益:
未依法提供多元化安置方式
根據規定,地方行政機關應提供貨幣補償、產權置換、社會保障安置等多種安置途徑。若僅強制推行單一安置方案(如貨幣補償金額不足且無其他選擇),被征收人可要求變更安置方式。
承諾的安置房未按約交付
部分征收項目中,政府承諾以安置房作為補償,但長期拖延交房或降低房屋質量標準。此類情形屬于未履行約定義務,被征收人可申請復議督促落實。
以虛構政策誘導簽署協議
極個別地區存在工作人員謊稱“先簽字后提高補償”或隱瞞真實政策內容的行為。若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被征收人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撤銷已簽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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