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經營為名實施集資詐騙,
債權人主張未被刑事追責的
他的妻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17年12月,秦女士與齊先生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齊先生將其持有的某網絡科技公司5%的股權轉讓給秦女士,轉讓款為500萬元。后秦女士按約將款項轉入齊先生的妻子侯女士的個人賬戶。
然而,齊先生并未按約定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秦女士隨后要求退還投資款。2018年4月,齊先生和某網絡科技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退還股權轉讓款并支付違約金。但齊先生未按期履行,同年11月秦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調解,齊先生同意返還股權轉讓款及違約金共計520萬元,但仍未履行。2021年,齊先生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刑事拘留,法院認定其騙取600余萬元(含秦女士500萬),并載明“伙同侯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招商會、推介會及熟人介紹等方式……并向被害人承諾高額收益,以此騙取被害人……”,2022年12月,齊先生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責令退賠違法所得。截至秦女士本次起訴,侯女士尚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秦女士認為,齊先生與侯女士系夫妻關系,且侯女士參與了公司經營,案涉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要求侯女士對齊先生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侯女士則辯稱,其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且與齊先生已于2019年8月離婚,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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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自網絡
人民法院審理
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齊先生與侯女士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某網絡科技公司,侯女士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女士的投資款500萬元轉入侯女士的個人賬戶。
根據案涉刑事生效判決,齊先生伙同侯女士以虛構投資項目騙取秦女士等人錢款,兩人的行為系共同作為。此外,侯女士曾在民事案件執行階段出具《情況說明》并參與執行筆錄簽署,表明其對債務存在明知與協助。
法院認為,齊先生與侯女士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案涉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齊先生已承擔刑事責任,但并不免除其民事責任,雖然齊先生與侯女士已經離婚,但案涉債務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侯女士作為共同債務的連帶承擔人,其責任來源于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利益關聯及過錯行為,與齊先生的刑事責任無直接牽連,不得以齊先生已受刑事處罰為由規避民事義務。
法院最終判決,侯女士應對齊先生向秦女士返還500萬元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提醒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劃分和承擔常引發諸多探討,兩者既相互獨立又存在一定關聯。在復雜的商業糾紛中,當刑事犯罪與民事責任交織時,如何準確劃分和承擔法律責任,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
一、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獨立性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旨在懲罰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而民事責任則側重于對被害人財產權益的保護和救濟。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替代民事責任的履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也不必然構成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兩者可以并行不悖。
本案中,齊先生因集資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這并不影響其在民事案件中承擔賠償責任。另外,侯女士盡管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作為共同侵權人之一,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刑事退賠與民事賠償的關系
刑事判決中的退賠責任是對全體被害人的概括性退贓,而民事案件中的賠償責任則是基于特定法律關系對特定債權人的權益保護。
本案中,齊先生被責令退賠違法所得,但這并不意味著秦女士的民事賠償請求失去了依據。雖然齊先生因集資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秦女士作為特定債權人,依然有權通過民事訴訟要求齊先生和侯女士對其進行民事賠償。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民事責任的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關鍵在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侯女士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參與了公司經營,其不當行為系與齊先生共同作為,騙取財產亦大部分用于家庭消費及歸還貸款。因此,案涉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侯女士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使齊先生已承擔刑事責任,也不能因此免除侯女士的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 上海靜安法院
轉自: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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