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十年妻子終于通過加名拿到50%的房產,剛過一年就出軌與他人同居,丈夫這樣做要回了房產!一般來講個人房產給對方加名后離婚未必是對半分,但即使結婚時間較短多少也會分一部分。最近北京通州法院判了個案子,在結婚12年的情況下,房產加名后男方要回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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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與李女士2012年結婚,2013年張先生用婚前房產的拆遷款買了套房,產權登記為張先生單獨所有。2022年9月,張先生給李女士辦房產加名,登記為按份共有明確李女士占50%的份額。一年后也就是2023年11月張先生發現李女士竟然與其他男子外出同居了。
結婚十年沒發現李女士出軌,給李女士房產加名后剛一年多,李女士竟然與其他男子外出同居了,不知道是不是覺得自己經拿到50%的房產份額,有保障了。但房產加了名就真能無所顧忌嗎?法律對此有沒有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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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于2024年1月起訴請求撤銷共有協議,并要求將李女士名下的50%份額過戶至自己名下。
房產加名新規,也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是2025年2月1日生效的,但對司法解釋生效后審理期間的案子也是適用的。新規中婚后個人房產給對方加名離婚時分割的規則是“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看這個內容,是不是覺得張先生要回全部房產有難度?分析一下。
首先,2024年1月起訴時還沒這個司法解釋,張先生顯然是依據《民法典》撤銷贈與的規定起訴的。之前講過贈與完成后沒有任意撤銷權,但有法定撤銷權,《民法典》規定的法定撤銷權的情況包括三種: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大家覺得本案能用哪種情況?顯然是第一種情況。
張先生基于夫妻關系把50%的房產贈給李女士,李女士如果與他人同居,不但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和公序良俗,也構成嚴重侵害張先生的合法權益的條件。在審理中,張先生提交的視頻證據顯示李女士自2023年11月份開始與一男子同居,法院據此認定李女士確實存在出軌行為。并據此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共有協議,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李女士協助將其享有的50%份額轉移登記至張先生名下,張先生成功拿回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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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對這種行為是有限制有約束的,而且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中有更明確的條款。在剛才提到的一般分割原則之下,還有一款針對性的內容“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形,請求撤銷前兩款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不知道李女士如果知道這些法律規定,在房產加名后還敢不敢還沒離婚就公然出去與他人同居?當然,還有個重要提示,撤銷贈與是有時間限制的,要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本案房產加名是2022年,但張先生發現出軌的時間是2023年11月,起訴的時間是2024年1月,從知道到起訴沒超過一年,這一點也很重要。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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