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凱西
編輯 | 鄭瑤
福建發文明確,取消醫療機構藥品配備總品種數限制,此前已有廣東、上海、四川、北京、山東濟南、新疆6省市明確取消醫院藥品數量配備限制。
01
又一省份取消醫院用藥數量限制
近日,福建省藥監局等十一部門聯合發文支持創新藥械發展,其中提到——依法依規加強創新藥品、醫療器械在醫藥機構推廣應用,取消醫療機構藥品配備總品種數限制,支持醫療機構按規定使用新優藥械和經典中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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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同時強調,不以用藥目錄數量、藥/耗占比等原因限制創新藥械產品入院。
從目前已經發文省市的具體規定來看,上海、北京、四川、山東濟南、新疆、福建均明確取消醫療機構用藥數量限制/對各級醫院的用藥目錄品種數不設數量限制;而更多省市的規定是不得以醫保總額限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藥占比為由影響國談藥品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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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醫保目錄公布后,國家醫保局明確,不得以醫保總額限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藥占比為由影響藥品進院,隨后多數省份跟進。
02
已不存在藥品品規數量相關政策限制
7月1日上午,在國家醫保局舉行的“支持創新藥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新聞發布會現場,國家醫保局相關領導指出,在2020年修訂的三級醫院評審標準中,剔除了藥品品種品規數量要求,目前國家層面已不存在相關政策限制。
2025年6月1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三級醫院評審標準(2025年版)》,在這份最新的適用于三級醫院、二級醫院可參照使用的評審標準中,既無對于藥品數量配備的限制要求,也沒有關于一品兩規的規定。
回溯公立醫院藥品配備的數量要求,醫療機構對于醫院用藥數量的限制主要是依據原衛生部印發的《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2011年版) 》。
新疆在今年年初的相關通知中直接明確,因國家《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2011年版)》已于2021年10月9日廢止,其中關于醫療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品規數已不再作為對醫療機構的評審指標要求,各級醫療機構應取消藥品進院品種和數量限制。
2024年10月31日,四川衛健委在《關于政協四川省第十三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0634號提案的復函》中進一步指出,2024年1月,四川衛健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藥品器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取消醫療機構藥品數量限制,即醫療機構不再執行“500~800床的醫院,西藥品規數≤1000個,中成藥品規數≤200個;800床以上的醫院,西藥品規數≤1200個,中成藥品規數≤300個”規定。
這一規定正是出自《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2011年版)》。
03
從藥品數量限制到藥品綜合價值考量
全國范圍內首個明確取消醫療機構用藥數量限制的省份是廣東省——廣東省在2023年7月發布的《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目錄管理指南》(征求意見稿),刪除原三級醫院1500種、二級醫院1200種等品規限制。
2024年9月5日,廣州市印發支持創新藥械高質量發展十條措施也提出,落實取消醫療機構藥品配備總品種數限制。
全鏈條支持醫藥創新蔚然成風,創新藥械商業化支持政策不斷出臺。
一方面,醫院藥品數量配備限制不斷破除的背后也是適應臨床醫療發展,滿足日益增長的創新藥、國談藥使用需求,提升患者用藥可及性的初衷。
另一方面,帶量采購降價控費效果顯著,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如DRG/DIP)下,醫院產生主動控制成本、優化診療路徑和合理選擇藥品的動力,醫院準入的重心開始從藥品“數量”轉向藥品的“價值”和“性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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