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名涉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林宇提起公訴。該案是一起以“姐弟戀”為名的重大詐騙案件,涉案金額累計超過1000萬元。
據新民晚報報道,現年29歲的林宇在大學期間因沉迷網絡賭博欠下債務而退學。此后他從事酒水銷售工作,在“賺快錢”的誘惑下逐步墮落,最終走上詐騙之路。
報道顯示,林宇同時與兩名年長其十余歲的女性建立戀愛關系。他將47歲的李馨備注為“老金主”。兩人在夜店相識后,林宇以“銀行卡被凍結”、“取保候審需要資金”等多種借口,在六個月內頻繁向其“借款”,采取“多借少還”的方式,累計騙取800余萬元。李馨因長期海外生活,不熟悉國內銀行業務,甚至還將自己空置的住房提供給林宇居住,雙方以“老公”、“老婆”相稱。
另一受害人45歲的吳敏,與林宇相識更早,同樣陷入其編織的情感騙局。林宇以相似手法誘使她耗盡個人積蓄,并多方向朋友借款,最終被騙總額達95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李馨在報案后仍稱呼林宇為“老公”;而吳敏盡管自身負債累累,卻在得知林宇父母家境困難、帶病打工還債的情況下,心生憐憫,簽署了諒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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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犯罪嫌疑人林宇將依法接受審判。
本案中吳敏出具的“諒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解讀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范辰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另外,范辰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十一)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范辰律師表示,被告人獲得被害人諒解,對于從寬處罰、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有積極意義。另外,通過諒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一致,對于減少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矛盾,也有重要意義。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千秋律師:
犯罪行為不僅僅是對被害人的侵害,更是對社會利益的嚴重侵害。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被害人是不能代表社會對被告人諒解的,所以被害人的諒解不是法定的影響量刑的情節。
鄧千秋律師表示,如果被告人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受損的社會關系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復,那么被害人的諒解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由人民法院在判處刑罰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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