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持有某公司5.23%的股權,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張某偽造其簽名與某科技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并辦理了變更登記。故劉某將某科技公司與張某訴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做出了判決,針對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張某與某科技公司認為法院應當扣除劉某所得利益應負擔的個稅。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關于“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之規定,第二十條第四款關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之規定,以及《稅收會計制度》相關規定,法院判決書作為稅收會計憑證中的應征憑證是核算應征稅金的原始憑證。某科技公司及張某如認為張某存在因股權轉讓協議未依法申報納稅的問題,應將該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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