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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一則 “男子假冒聯合國外交官騙吃騙喝還騙信任,最終被警方拆穿” 的新聞刷爆社交平臺。據報道,房某為滿足虛榮心、獲取不正當利益,偽造聯合國工作人員證件,對外宣稱自己是 “聯合國外交官”,多次以協調國際事務、對接公益項目為由,蹭吃蹭喝、向他人索要財物,甚至可以幫企業獲取"聯合國認證",前提是支付高額"認證費"。最終,有人察覺異常報警,房某因涉嫌招搖撞騙罪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這起看似荒誕的案件,雖然房某的行為定義為該罪略顯牽強,這里正好能幫大家搞懂 “招搖撞騙罪” 的法律邊界,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咱就用專業角度好好聊聊何為招搖撞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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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明確:啥是招搖撞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可能有人會問,聯合國不算咱們國家的 “國家機關” 啊,為啥房某的行為還可能涉及這個罪?這里要特別說明,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冒充外國駐華使領館工作人員或者國際組織(比如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等)工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行為,情節嚴重的,也會參照招搖撞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 因為這種行為同樣會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及國際組織公信力的信任。
簡單說,招搖撞騙罪就是 “靠冒充身份騙好處”,核心是通過虛假身份獲取他人信任,進而騙取財物、地位、服務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招搖撞騙罪的 4 個核心構成要件,結合案例一一看
判斷一個行為算不算招搖撞騙罪,得從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四個維度卡標準,咱結合房某這個案子一個個說清楚。
犯罪主體:誰能構成這個罪?
招搖撞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也就是說,只要是年滿 16 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構成這個罪。不管你是無業游民還是企業職員,只要敢冒充特定身份招搖撞騙,就可能踩紅線。
像本案里的房某,要是經調查確認他已經年滿 16 周歲,精神狀態正常,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那他就符合招搖撞騙罪的主體要求 —— 別覺得 “冒充國際組織人員” 身份特殊就能例外,法律對主體的認定不看你冒充的是誰,只看你有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
主觀方面:得有 “故意騙” 的心思
主觀方面必須是 “故意”,而且得有 “獲取不正當利益” 的目的。啥意思?就是行為人明知道自己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際組織工作人員),還故意冒充,并且清楚這么做是為了騙錢、騙吃的、騙工作,或者騙別人的信任幫自己辦事。
房某偽造證件、對外宣稱是 “聯合國外交官”,不是一時口誤,而是長期、主動地用這個虛假身份謀利 —— 蹭飯局、要財物、談合作,這些行為都能證明他主觀上就是 “故意騙”,而且目的很明確:靠假身份撈好處。要是他只是跟朋友開玩笑說自己在聯合國上班,沒真的去騙東西,那可能不算犯罪,但一旦有 “謀利” 的實際行動,性質就變了。
犯罪客體:到底侵害了啥?
這個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一方面侵犯了國家機關(或國際組織)的公信力和正常管理秩序 —— 公眾本來對國家機關、國際組織工作人員有信任,一旦有人冒充行騙,會讓大家對這些機構的信任度下降;另一方面還可能侵犯公民的財產權、人身權(比如騙取他人情感、逼迫他人提供服務等)。
房某冒充 “聯合國外交官”,首先就破壞了聯合國這類國際組織在公眾心中的嚴肅性和公信力,讓不明真相的人對 “國際組織工作人員” 的身份產生懷疑;其次,他蹭吃蹭喝、索要財物,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益;要是他還利用虛假身份讓別人幫自己辦違規的事,那還會擾亂社會管理秩序 —— 這些都是招搖撞騙罪要保護的 “客體”,房某的行為正好戳中了這些痛點。
客觀方面:得有 “冒充 + 招搖撞騙” 的實際行為
這是認定招搖撞騙罪最關鍵的一點,得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際組織工作人員)”,二是 “實施了招搖撞騙的行為”。
先說 “冒充”:不是隨便說一句就行,得有實際行動證明自己在 “裝”。比如偽造證件(像房某做的假聯合國證件)、穿特制服裝(比如仿造國際組織制服)、用虛假頭銜對外宣傳等。要是只是口頭吹噓,沒任何 “道具” 或實際證明,可能不算 “冒充”。
再說 “招搖撞騙”:就是利用冒充的身份,在社會上到處炫耀、欺騙,獲取不正當利益。這里的 “利益” 不光是錢,還包括吃穿住行的便利(比如蹭酒店、蹭機票)、社會地位(比如靠假身份參加高端活動)、他人的信任(比如讓別人幫自己辦事)等。房某用 “聯合國外交官” 的身份蹭飯、要財物、談合作,就是典型的 “招搖撞騙”—— 他所有的行為,都是基于那個虛假身份展開的,目的就是撈好處。
三、案例總結:別拿 “冒充身份” 當玩笑,法律不饒人
房某這個案子,不管他最終被認定為招搖撞騙罪還是其他罪名(具體要結合調查證據),但從法律邏輯上看,他的行為已經踩中了招搖撞騙罪的核心要件:年滿 16 周歲、故意冒充國際組織工作人員、靠假身份騙好處、侵害了國際組織公信力和他人權益。
這里要特別提醒大家:別覺得 “冒充身份” 只是 “吹牛”,只要你用虛假身份去謀利,哪怕沒騙到多少錢,只要實施了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比如有人冒充警察罰錢、冒充公務員找工作、冒充醫生開假藥,這些都可能觸犯招搖撞騙罪。而且法律明確規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還要 “從重處罰”—— 因為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冒充他們行騙,危害更大。
最后想說,法律保護的是真實、正當的社會秩序,任何靠 “裝身份、說假話” 謀利的行為,最終都會被拆穿。與其花心思偽造身份,不如踏踏實實做事 —— 畢竟,靠騙來的 “好處”,終會變成法律的 “處罰”。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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