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張夢云
2月17日在河北唐山市曹妃甸區法院開庭的陳雷等人涉黑案,目前仍在等待一審宣判。這距陳雷2022年8月23日被刑拘,已經過去了整整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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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期間的唐山市曹妃甸區法院。張夢云攝
這起涉黑案中,陳雷、張峰及其公司員工、朋友等25人被指控犯罪,其中21人涉黑。庭審中,本案即因公訴機關稱已故“天津首富”幫助陳雷和張峰涉黑、多名被告人當庭控訴偵查階段遭遇刑訊逼供、陳雷妻子懷孕后被辦案人員關押兩個月致先兆流產等特點(詳見此前文章《已故“天津首富”被“污名化”支持唐山黑社會團伙》),備受社會關注。
多名本案辯護律師認為,該案屬典型的“拔高湊數”。陳雷的辯護律師認為,該組織并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四個特征,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該涉黑案多起案件中,陳雷屬于受害者而不是加害者。為了湊人頭,辦案人員還將陳雷雇來買菜送飯、照顧老人、接送孩子的員工列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極為荒誕。
01
已故天津富豪被指幫助涉黑
陳雷出生于1973年,唐山榮鋼祥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榮鋼祥泰)等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股東,2022年8月23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區公安局刑拘,是本案第一被告人。
經曹妃甸區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陳雷被以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證罪、虛假訴訟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證罪、窩藏罪等罪名起訴至曹妃甸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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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區檢察院、法院位于同一棟大樓內。張夢云攝
據筆者現場旁聽并據其他旁聽人士介紹,公訴機關指控,陳雷和本案第二被告人張峰均為部隊復員到地方,二人在張峰小學同學、原天津首富、“中華慈善人物”、董事長張某(2014年病故)的支持和幫助下,獲得了榮鋼集團的物流、倉儲等生意,并將所得收益用于非法放貸。
公訴機關指控,以陳雷、張峰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從早期雛形到初步形成直至發展壯大長達十余年,并將其分為四個階段。
一是早期雛形階段(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至2012年),人員松散、積累資金并初涉放貸業務。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陳雷、張峰從部隊復員后分別分配到交通銀行唐山分行和唐山市第一冷凍廠工作。1994年二人相識并結交,陳雷視張峰為“大哥”。2009年以來,陳雷利用其在交通銀行擔任信貸部客戶經理期間積累的人脈,將前期積累資金用于放貸,開始拆借資金涉足非法放貸領域。
二是初步形成階段(2012年至2013年),攀附張某獲得穩定經濟來源,成立榮鋼祥泰是該組織形成的標志。2009年底,張峰偶遇小學同學張某,交談甚歡。陳雷、張峰決定迅速攀附張某,后二人通過張某圍繞其集團經營閥門開關供應、煤炭運輸業務,獲得了較穩定的經濟來源。2012年11月7日,陳雷、張峰注冊成立榮鋼祥泰,有組織地從事非法放貸活動,標志著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
三是發展壯大階段(2013年至2016年),投資物流,將物流和前期積累資金用于非法放貸等領域,“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為進一步壯大組織經濟實力,2013年以來,陳雷、張峰先后獲得榮鋼集團內運、外運物流業務,以及為榮鋼集團提供倉儲服務的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沽泰康庫(下稱泰康庫)經營權,并先后成立了天津榮程駿馳物流有限公司(下稱駿馳物流)等公司,陳雷網羅其戰友張成偉管理榮鋼集團內運外運物流業務及泰康庫經營業務。陳雷、張峰將從物流公司獲得的利潤分紅,為該組織非法放貸業務持續注入資金,攫取巨額財富,逐步形成了以陳雷、張峰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四是陳雷、張峰組織分立階段(2017年至案發),人員結構變化,組織、領導者經濟上分割,黑社會性質組織分立。2017年以后,張峰去西雙版納定居,二人及手下沒有交叉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且無經濟利益糾葛,該組織實質處于分立狀態。隨著國家對民間非法放貸領域從嚴打擊的政策調整,陳雷逐步縮小放貸規模,并開始投資到銀行不良資產購買、河道治理工程等實體經營活動中,張峰繼續從事非法放貸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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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雷系退役軍人。受訪者提供
“公訴機關關于該組織整個早期雛形階段的論述違反法律規定,邏輯錯誤。1994年至2012年之間,陳雷和張峰的相熟過程以及二人經營的事業,和黑社會性質組織有什么關系?”陳雷的律師認為,按照刑法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四個特征,僅具備個別要件不能構成,且構成之前的所有活動均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也不屬于組織獲利,因此1994年至2012年之間的事與黑社會無關。“哪一條法律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有雛形階段?成立前的行為也要被算成黑社會的處罰階段?這明顯就是公訴人自己創設法律和名詞,想方設法達到拔高湊黑的目的。”
“張某把自己公司的業務讓陳雷和張峰做,這是違法犯罪活動嗎?”律師認為,張峰偶遇發小張某發生在2009年,系公訴機關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之前。張某是著名企業家、慈善家,《起訴書》卻用了“攀附”這種詞匯,按照這種邏輯,和有實力的企業家合作做生意就是為成立黑社會做準備,那張某就是本案最大的黑社會,要不是他病故了,是不是還要把他抓起來,把他的企業和財產全部罰沒?企業家張某給予陳雷、張峰的業務均為正當生意,積累的財富也完全合法。
律師認為,從四個特征之一的危害性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來看,無論是陳雷、張峰從事的放貸業務還是物流生意,均不符合“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特征。
首先,陳雷僅做榮鋼集團內部的物流業務,根本談不上對物流行業的控制,陳雷也沒有能力控制物流行業的準入和定價標準,人家說排擠就把他排擠出去了,根本不具備危害性特征。
其次,陳雷出借的資金總量在唐山市金融行業的占比微乎其微,也沒有能力指定借貸渠道,利息也是借貸雙方協商后確定的,根本沒有非法控制唐山民間借貸市場的可能性。
“2019年之前,民間借貸也好,高利貸也好,以放高利貸為業也罷,都不構成犯罪。”律師指出,比如“湖北聯誼、武漢雪正非法經營案”,最高法院的答復是“高利貸不入罪”,湖北省高級法院的批復也是“高利放貸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因此陳雷對外出借資金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拿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論述陳雷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違反法律規定。
律師認為,犯罪活動尚不突出的,一般不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2012年11月之前,該組織沒有任何一起組織犯罪,因此“將該組織的形成時間設定為2012年11月”違反法律規定。
02
合法追債還是虛假訴訟?
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為,公訴方將大量突發、偶發性事件納入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有的明顯屬于個人違法犯罪,有的早已處理案結事了,有的案件中陳雷甚至是受害者。多名辯護律師認為,辦案人員此舉是為了構成黑社會而“湊案”。
比如因與康百歲的民間借貸糾紛,陳雷被指控虛假訴訟罪。公訴機關指控,陳雷自2013年6月起多次向康百歲非法放貸。2017年6月,康百歲一方向陳雷借款1000萬元,到期后未能按時償還。陳雷故意隱瞞與康百歲系民事借貸關系的事實,捏造股權轉讓關系,以前期取得的《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康百歲配合辦理唐山某器材有限公司70%股權、某飲品有限公司72.5%股權的變更,并支付違約金300萬元。一二審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支持了陳雷一方的訴求。公訴機關認為,陳雷等人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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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雷的家人稱康百歲在社會上到處借債。圖據微博
辯護律師認為,首先,本案是以真實的事實為基礎提起的訴訟,并非憑空捏造、無中生有,也沒有虛構民事法律關系,不構成虛假訴訟。本案有基本的債權債務事實,該1000萬元是合法債務,《借款合同》和用于借款抵押的《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均為康百歲一方自愿簽訂。(已在庭審出示康百歲及女兒康銀華簽署的轉讓協議,黑紙白字,有照片有合同)即便陳雷收取高利息也不構成刑事犯罪,而是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
“康百歲拒不還款,陳雷向法院起訴合理合法。”律師辯稱,陳雷的真實想法是讓康百歲還錢,而不是想要公司股權。康百歲一直拒不還款且多次逾期之后,經法院調解,但康百歲再次毀約后,陳雷一方才以股權買賣糾紛起訴。在司法實踐中,以股權買賣作為借款擔保、且起訴案由是股權買賣的案例屢見不鮮。本案簽訂的合同中既有借款協議,亦有股權協議,陳雷一方作為債權人有權選擇以借款糾紛起訴,也有權以股權糾紛起訴。無論陳雷以什么案由起訴,均能獲得上述兩家公司的股權。
“即使當事人的法律關系訴訟錯誤,法院也可以釋明并建議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不變更的可以駁回起訴。因此,即使陳雷不應以股權糾紛起訴,也屬于民法調整的范圍,不屬于刑法管轄的范圍。”
其次,康百歲沒有任何損失,反而利益占盡,本案的實際損失人是陳雷。康百歲公司股權審計和評估價值嚴重虛高,根本不足以覆蓋陳雷持有的合法債權。康百歲將負債累累的公司股權虛高為價值上億,騙取陳雷信任后借的2000多萬元至今尚未還清,該行為是詐騙罪的典型模式。本案不僅陳雷不構成虛假訴訟,反而康百歲構成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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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虛假訴訟案”的辯方證據。受訪者提供
再次,陳雷才是本案的實際損失人和受害者。陳雷接手公司后,發現其資不抵債,本想申請破產,康百歲聯合幾十名員工請求不要破產,讓陳雷注資經營,陳雷于是借貸資金投入,才保住了該公司,替康百歲補繳了員工社保和工資。康百歲至今尚欠陳雷2000余萬元,此外陳雷還向其公司投入了4000余萬元,一共損失6000余萬元。康百歲見公司債務被陳雷還得差不多了,就舉報陳雷詐騙,目的是通過這種方式搶回該公司,可謂唐山版“以法之名”“農夫與蛇”。
03
被毆還是聚眾斗毆?
控辯雙方爭議較大的,還有聚眾斗毆罪一案。辯護律師認為,陳雷一方才是本案的受害者。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陳雷、張峰等人獲取了榮鋼集團外運經營業務后,因外運倉儲、運輸需要,張成偉代表張某、駿弛物流與天津得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得安通物流)簽訂租賃協議,約定由駿馳物流負責投入泰康庫的運營支出,德安通物流負責投入泰康庫的土地及現有地上設施。后因得安通物流實際控制人康顯平與李艷利有債務糾紛,李艷利委派肖秀杰與康顯平談判,欲爭奪泰康庫的經營權。
2015年4月27日,肖秀杰指使鄂文清等人至泰康庫阻止貨場車隊出貨,并持鎬把、砍刀將停放在此的六輛貨車車玻璃砸碎。張成偉向陳雷匯報后,陳雷安排李克純、馮碩、吳雙龍、李寧和陳大順等人到天津與肖秀杰等人斗毆,并讓陳大順在斗毆時自行制作輕傷,利用公安機關打擊對方。當晚,張成偉一方與肖秀杰一方談判,因言語不和雙方拳打腳踢,發生毆斗。毆斗中,陳大順偽裝受傷倒地,肖秀杰糾集多人持鎬把追打李克純、李寧、吳雙龍等人,致李寧輕傷,李克純、吳雙龍輕微傷。后在當地公安機關做筆錄時,陳雷先后指使李克純、馮碩、吳雙龍、李寧隱瞞從唐山前往泰康庫斗毆及做假傷的事實,讓四人偽裝成泰康庫員工,致使上述人員未被刑事追究。
庭審中,陳雷的辯護律師為該案作了無罪辯護。
律師認為,首先,泰康庫系陳雷等人合法持有的倉庫,陳雷與康顯平就承租泰康庫的框架協議簽了10年,陳雷為經營泰康庫投入了大量資金。李艷利、肖秀杰等人沒有合法的行權基礎,其行為系對陳雷等人合法權利的嚴重侵犯。肖秀杰帶人來泰康庫打架斗毆時,陳雷的員工守護自己公司的合法財產,且沒有攜帶任何器械,根本沒有聚眾斗毆的主觀故意。
其次,陳雷等人合法經營的倉庫、車隊受到了不法侵害,并已經上升到砸車、不讓拉貨,陳雷等人為了公司的財產及人身安全,完全可以實施正當防衛。肖秀杰一方數十人攜帶兇器到泰康庫明目張膽行兇,并高喊“把他們都砍死”,陳雷員工在面臨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即使有還手行為也屬于正當防衛。
再次,陳雷等人沒有聚眾斗毆的客觀行為,該起案件屬于肖秀杰一方單方毆打。在案證據及被告人當庭供述均可以印證,本案中陳雷員工共6人在現場,其中4人受傷,且傷情均為防御傷。反觀對方根本沒人受傷,由此可以證實陳雷一方屬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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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聚眾斗毆案”的辯方證據。受訪者提供
第四,事發后陳雷一方多次報警,但是警察不出警也不實際解決,陳雷被迫指使陳大順做假傷以促使警察出警,由此也可以看出陳雷等人沒有聚眾斗毆的主觀故意。如果陳雷等人是奔著聚眾斗毆去的,一定會受傷,根本不需要做假傷。
律師認為,陳雷臨時抽調自己的員工去其他子公司幫助處理事情很正常,偵查人員為了證明其是糾集人手聚眾斗毆,存在讓被告人按照“編造”好的故事情節做筆錄、不讓被告人閱讀筆錄或修改筆錄的行為。律師申請調取泰康庫聚眾斗毆案現場視頻,證明陳雷一方屬于單方被毆,但至今尚未獲取。
04
消費維權還是敲詐勒索?
在“黑豬肉敲詐勒索案”中,陳雷的辯護律師亦當庭指出,該案屬于正常的消費維權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9月,陳雷以被害人黃文榮經營的優利康黑豬肉店購買的豬肉注水為由,指使李克純帶人到該店滋事,采用舉報該豬肉店賣注水肉、阻止顧客到店內購物、在店門口循環播放錄音等手段,對該店進行滋擾,向黃文榮索要錢財,后黃文榮因恐懼,被迫向陳雷一方支付1萬元及生豬一頭。
律師認為,首先,多名被告人的筆錄顯示,當時陳雷的公司買了該店的黑豬肉,廚師發現袋子里有不少的水,用手一按豬肉還往外流水,認為是注水肉,于是就給陳雷匯報了。在案證據顯示案涉豬肉存在注水的極大可能性,因此陳雷才讓員工去找豬肉店老板維權。根據法律規定,證明食品沒有問題的責任在于經營者,不在于消費者。陳雷要求對涉案豬肉進行檢驗,豬肉店老板既無法提供相應的檢驗證明,也遲遲不肯找專業機構檢驗。
其次,本案的根本問題在于案涉豬肉是否注水,如果確實為注水肉,賠償金額又是被害人主動提出的,賠償金額也沒有超過合理標準,那么本案就是單純的消費維權行為,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指控陳雷等人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先證明案涉豬肉不是注水肉,但在案證據均不能證實案涉豬肉沒有注水,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認定為注水肉。
再次,消費者質疑產品質量、啟動維權行為是正當權利,沒有任何過錯。作為消費者,只要懷疑商品有問題,就可以提出質疑。如果維權錯誤,應當承擔因此給商家造成的損失,但并不構成刑事犯罪。公訴人無法證明案涉豬肉沒有問題,卻將陳雷等多名被告人認定為敲詐勒索,簡直匪夷所思。因為真實消費發現商品有問題,進而提出維權訴求,無論消費者是否有商品質量不合格的證據,都不能認定其構成刑事犯罪。
第四,在消費維權過程中,發朋友圈等行為是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而發生的私力救濟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敲詐勒索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案中陳雷等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僅僅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如果陳雷有意敲詐勒索,不可能持續在該店持續購買豬肉一年半后才進行。而且賠償金額是該店老板在派出所調解下主動提出來的,賠償一頭豬也是老板主動提出的。
05
幫助照顧家人也是黑社會?
庭審期間,陳雷等多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和家人認為,為了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本案明顯存在上綱上線、拔高湊數的問題,除了拼湊案件,還有“湊人頭”的行為。
律師辯稱,唐帥、馮碩、檀星、吳雙龍的主要工作是照顧老人、接送孩子、買菜送飯,也被列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實際上,他們連參加者都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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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家屬維權。圖據微博
陳雷的朋友韓陽,也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積極參加者。《起訴書》稱,陳雷與韓陽遂較早相識。韓陽于2000年左右開始經營手機店業務,具備一定資金實力,陳雷、韓陽之間亦開始相互拆借資金用于放貸。2012年11月陳雷、張峰注冊成立榮鋼祥泰前后,陳雷、張峰陸續招募員工,以韓陽為編外人員,以投資公司為幌子,有組織地從事非法放貸活動。投資公司的成立,標志著以陳雷、張峰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
“什么叫黑社會編外人員?刑法哪條規定黑社會有編外人員了?”律師認為,韓陽和陳雷之間就是好友關系,偶爾相互拆借資金,韓陽涉嫌的違法犯罪與張峰沒有任何關系,而且韓陽在組織中也沒有任何身份和地位。根據法律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必須在組織中有對應的位置,與組織領導者有從屬與被從屬、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公訴機關自己都認為韓陽屬于編外人員,卻將韓陽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積極參加者進行審查起訴,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和司法精神。
本案多名被告人被指控為“參加者”,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有的被告人除了被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外,僅涉及一起組織內犯罪。例如被指控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的孫宇、薛超。孫宇于2016年加入陳雷的公司,沒有任何不良嗜好。陳雷雇傭孫宇是為了照顧家人,其工作內容就是買菜做飯。2016年陳雷公司的放貸、物流業務已經結束,孫宇僅僅是參與了黑豬肉店維權就成了黑社會。薛超加入陳雷的公司更晚,也僅僅因為去黑豬肉店維權,也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參加者。
律師認為,根據最高法《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主觀上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受雇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工作,未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后僅參與少量情節輕微的違法活動的,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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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馬女士被關押后確診先兆流產。受訪者供圖
陳雷妻子馬女士懷孕后被辦案人員強行關押兩個月致先兆流產的事件,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慘無人道”,“必須對辦案人員和決策者加以嚴懲!”
陳雷的老母親表示,自2018年“掃黑除惡”運動以來,被拔高湊數扣帽子的企業家數不勝數,張鋒、陳雷案件的背后是企業家的冤屈,是老百姓的無奈,是籠罩整個家庭的陰霾血淚,無辜的家庭被牽連。“希望有關部門直接面對張鋒、陳雷案件的暗瘡,面對執法者的違法行為,給現實一個引導,要掃要打就去打那些真正的黑,把那些打錯拔高的趕緊糾正!”
該案進展,筆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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