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律師視角解析《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新變化及實務應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勞動爭議法律適用標準進一步統一,對律師代理勞動爭議案件、企業合規管理及勞動者權益保護均產生深遠影響。本文結合律師實務需求,梳理《解釋二》的八大核心變化及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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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主體責任穿透:轉包、掛靠風險顯性化
《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條明確,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承包人、被掛靠單位需對不具備資質的分包方或掛靠方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包括支付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等。
實務影響:
建筑行業風險集中:施工領域常見的違法轉包、掛靠行為將被直接追責,總包單位需強化對分包資質的審查,避免因“形式合法”的分包鏈條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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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轉移:勞動者僅需證明承包/掛靠關系及用工事實,而承包方需自證分包對象的合法資質。律師代理勞動者時,應注重收集項目承包合同、工資支付記錄等證據鏈。
用工主體資格標準升級:司法解釋將責任主體從“用工主體資格”調整為“合法經營資格”,進一步擴大保護范圍,如個體工商戶掛靠企業時,企業可能直接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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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競業限制條款效力邊界:從形式審查到實質公平
《解釋二》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重構競業限制規則:
無效情形:勞動者未接觸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競業條款不生效;超出合理范圍的競業地域、期限等部分無效。
補償與違約金雙向約束:企業未支付補償金的,競業條款仍有效,但勞動者可主張解除;勞動者違約時需返還已收取的補償金并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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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實務要點:
企業合規:需針對核心崗位明確保密事項,合理限定競業范圍,并完善補償支付流程。
勞動者維權:可主張條款部分無效,如地域限制覆蓋全國但實際業務僅限省內的情況。
三、勞動關系認定突破:混同用工責任穿透與關聯單位共擔
針對關聯單位交替或同時用工(如集團內調動、項目公司輪換),《解釋二》第三條明確:
書面合同優先:已簽訂合同的,按合同確認勞動關系。
事實用工綜合認定:未簽合同時,需根據用工管理行為(考勤、工資支付等)確定勞動關系,且關聯單位可能共同承擔勞動報酬、社保等責任。
實務策略:
企業端:需規范用工流程,避免交叉管理,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各關聯方責任。
勞動者端:律師可主張多單位連帶責任,尤其在社保繳納主體與用工單位分離的情形下。
四、勞動合同續簽規則細化:規避“無固定期限”路徑受限
《解釋二》第八條、第十條明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判斷標準,堵截企業通過短期合同、變換簽約主體等方式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義務。
風險提示:
企業需審慎評估續簽策略,第二次固定合同到期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單方終止,否則可能面臨違法解除賠償(2N)。
勞動者可主張默認續簽,律師應關注合同簽署時間、主體變更等細節。
五、社保合規剛性增強:未繳社保的全面追責
《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任何不繳納社保的行為均構成違法,勞動者可據此解除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
應對建議:
企業需全面核查社保繳納情況,即使通過“現金補貼”約定亦不能豁免責任。
律師代理勞動者時,可結合社保記錄、工資流水等證據,直接主張補償金,無需以補繳社保為前置條件。
六、違法解雇賠償升級:空窗期工資與2N賠償并行
《解釋二》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明確,違法解除后若勞動者無法返崗(如崗位撤銷),企業需支付賠償金(2N)及訴訟期間的工資差額。
訴訟策略:
勞動者可優先主張恢復勞動關系,同時要求補發爭議期間的工資,增加企業違法成本。
企業需留存崗位存續證據,避免因“客觀情況變化”抗辯不足導致高額賠償。
七、涉外用工明確化:外籍員工權益納入保護
《解釋二》第四條將依法取得就業資格的外國人納入勞動關系保護范圍,填補此前法律空白。
合規重點:
企業需確保外籍員工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用工。
律師代理外籍勞動者時,可依據《解釋二》直接主張勞動合同權益,無需依賴涉外特別程序。
八、服務期與特殊待遇:雙向責任平衡
《解釋二》第十二條允許企業就特殊待遇(如培訓、住房)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約時需按實際損失賠償。但賠償金額需綜合考慮履行時間、過錯程度等因素,避免顯失公平。
實務指引:
企業應書面約定服務期條款,明確特殊待遇性質及賠償計算方式。
勞動者可抗辯企業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律師需協助舉證實際損失范圍。
結語:律師代理策略的轉型方向
《解釋二》的實施要求律師在勞動爭議案件中:
強化證據鏈構建:如用工混同下的考勤記錄、競業限制中的保密范圍證明等。
注重條款實質審查:超越形式合規,從公平性角度評估競業協議、服務期約定效力。
活用連帶責任規則:在轉包、關聯用工等場景中擴大追責主體,提升勞動者勝訴可能性。
推動企業合規前置:通過合規培訓、合同范本修訂等方式幫助企業適應新規,降低訴訟風險。
未來,隨著《解釋二》配套案例的發布,律師需持續關注司法實踐動態,以精準把握裁判尺度,實現勞動者權益保護與企業合規發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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