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找人借20萬給妻子請律師,算共同債務嗎?離婚后誰負責還錢?判決得有點莫名其妙。
基本案情:2014年女子李某與張某結婚,2015年李某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刑事拘留,張某給李某聘請了辯護律師,為此還向自己的姐夫王某借了20萬元支付律師費。2020年兩人協議離婚,協議中沒提這20萬,只說雙方無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
2022年王某起訴李某要求還錢,注意王某起訴的是女方李某,法院判決李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李某償還了本息共20.5萬元后找張某追償,張某認為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兩人沒有共同債務,拒絕承擔,李某訴到法院。大家覺得前夫張某應該承擔還款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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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關于債務的約定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方債權人,張某不能依據離婚協議免責。債務發生在婚姻期間,雖然女方未參與借款,但借款是用于給女方支付律師費,本質上是為了維護女方合法權益,屬于為家庭利益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考慮到是因女方犯罪產生的債務,女方應承擔主要償還責任。據此法院酌情認定男方承擔40%的債務,其余部分由女方承擔。判決后男方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這是人民法院報登的案例,大家覺得這樣判合理嗎?我是覺有點莫名其妙,除非報道隱瞞了重要案情和證據,否則王某起訴李某還錢和李某起訴張某追償的這兩個案子,至少有一個判得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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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說法:借錢時女方在看守所是男方出面借的錢,但離婚后債權人只起訴李某要求還錢,而且勝訴了。如果這案子判的沒問題,說明王某有李某獲釋后向他承認這筆債務的證據。因為如果沒有這種證據,王某應該以出面借錢的張某為被告,或者同時把李某列為共同被告,但不可能只起訴李某還能勝訴。而李某離婚前是否向王某確認過借款,對后面追償的案子有重大影響。
李某追償的案子,法院認為丈夫借錢給妻子請律師是維護家庭利益,算夫妻共同債務的說理我認為還說得通。但離婚協議中對債務的約定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方債權人的說理,不該用在追償的案子里。
如果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共同還款,用這個理由判夫妻對外共同擔責沒問題,但現在是李某還錢后向張某追償,張某要不要共擔債務完全屬于夫妻雙方的事,與第三人已經無關了。張某要不要分擔債務,關鍵看雙方對這筆債務有沒有進行約定。那離婚協議中“雙方無共同債務”的約定是遺漏了這20萬,還是實際對這筆債務進行了定性和約定呢?
這20萬是張某出面借的,如果離婚前李某確實曾向王某確認過這筆借款,說明兩人明知有這20萬債務,仍在離婚協議中確認“無共同債務”。這種情況下,我認為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該認為離婚時雙方均認可這20萬是李某的個人債務,張某無需承擔。當然,如果兩人離婚時把這20萬的事寫進離婚協議,不管是約定共擔還是一方承擔,自然就沒有爭議了,協議不規范還是有風險!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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