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睿達原創383,本文4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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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值多少錢?
一名企業員工,騎電動車上班并載人逆行,與小車碰撞不幸雙雙身亡。家屬在獲得企業提供的用工合同,保險單據,獲得肇事者賠償,車輛事故責任認定的第三者賠償,工傷認定賠償,以及企業為員工購買的額外保險,合計若干個七位數理賠后,反過來要求企業必須支付“人道主義補償”200萬元。
“不然就抬尸,召集村里人來企業鬧。”
我們在調解中給出以下三條理由:第一,人命無價,如果家屬一定要定價,企業為員工購買健全的保險,才有了身故理賠金,而不能一要再要,見誰都咬一口。第二,人命無價,但責任分配要過罰相當,企業在事故中并無過錯,不能以人道主義之名行道德綁架之實。第三,人命無價,喊著抬尸上門、橫幅上街、視頻上網,不僅在向企業開價,也在向政府開價。抬不抬得出來?法律容不容忍要挾?輿論炒不炒作得起?要掂量清楚。
最后,企業通過工會籌款若干,家屬息訴罷訪。
近年來,各地交通亡人,下班宿舍猝死,火災亡人,及感情家庭矛盾和學習壓力自殺事件屢見不鮮,雖是自身或意外導致,但因發生在特定場合,雙方存在特定關系,導致家屬不問對錯,對特定關系人(比如企業方,出租屋房東,學校方)提出高額索賠,并通過鬧事向政府施壓。出現“法律無責,道義有責”的奇怪現象。
01
對這種沒錯也要賠,不給錢就鬧的行為,我結合實踐,從家屬角度總結了幾方面規律。
第一,心態演變五階段
親人死亡后,家屬從一開始的難以接受、傷心欲絕,到接受現實、尋求真相,再到著眼生者,保障未來的轉變,其行為可分為尋找疑點、形成陣營、升級對立、爆發沖突、相持達成五個階段,相應政府的處置也包括調查事實,弱化陣營,區分責任,應對沖突,引導化解五個階段。
我特別理解家屬失去家庭支柱,需要一個真相,及為生者爭取最大保障的淳樸想法。并不是所有亡人事件都會演變為突發性群體事件,演變成群體性事件一般包括外部力量介入,特定關系人拒絕回應和溝通,政府介入和回應不及時,輿論持續發酵,成功動員參與等特征,需要我們在每個階段認真研判,及時處置。
第二,主導型家屬
家屬的角色是有分工的。至親因為傷心,一開始并不會考慮索賠問題,他們只是急于知道親人去世的真相,但他們會請上有主見的親戚朋友,這類親屬陪同的作用主要是兩個,“怎么看”和“怎么辦”,怎么看就是對處置事故的政府人員的解釋,采信還是不采信,怎么辦就是死因調查,后事處理,財產整理,責任承擔這些事情上應該如何應對。這類家屬往往決定著事情的演變方向,下文統稱為“主導型家屬”。
第三,尋找疑點階段
從外地趕來的家屬到達醫院后,就會有一些提前知情的外部人員主動聯系,這些人在各處醫院,殯儀館都提前掌握了非正常死亡患者的信息。在接觸到家屬后,迅速提供法律咨詢,后事代辦服務,也是他們為家屬提供了疑點思路,比如在一起出租屋火災亡人事故后,主導型家屬不是第一時間去殯儀館看望親人,而是隨即到達火災附近,向周邊居民詢問火災細節,包括有沒有及時救援,有沒有車輛亂停放,有沒有消防設備等。
因此,在家屬到達之后的2小時內,事發地社區或部門工作人員幫助家屬了解事件進展和形成判斷很重要,一是安撫和關懷,二是傳達真實情況,形成基本判斷,三是震懾以維權為名挑事獲利的外部人員,四是甄別主導型家屬并建立聯系。
第四,劃分陣營階段
從多個案例看,主導型家屬往往會從“房東可能有責任”“政府可能有責任”兩個角度樹立假想對立陣營,并在后期不斷篩選信息以強化這種觀念。比如不滿意死因調查報告,要求在報告里添加超出死因調查的其他內容,否則拒絕簽字,要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回答家屬的質疑,要求承擔家屬吃住用度費用等。
在這個階段,我們要確保對家屬的密切接觸和信息對稱,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人辦”,一起亡人事件發生,除了回應家屬的各種質疑,其實還有更多的具體事要幫助家屬,不能把時間都耗費在問答與回應中。
實實在在的事包括:協助向房產管理、銀行部門、電信運營、互聯網運營商提取死者的銀行賬戶,電子賬戶,手機銀行等信息;協助向銀行提供暫停債務償還的申報函;聯系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提供工資發放、保險購買、合同證明以及人道主義救助;組織工會、婦聯、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從自身職能提供救助;聯系司法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同類型案例供家屬參考等。最大程度消除“不作為”“隱瞞真相”“偏袒”的陣營對立思想。
第五,升級對立階段
死因調查和事故調查報告出來之后,主導型家屬會正式提出訴求,無疑,這是整個事件處置中最困難的階段——賠償、道歉、承擔開銷等。這里面有三種人計算出三種金額。
第一種是家屬從生者需要撫養撫育的角度計算索賠金額,第二種是被索賠人從自己能籌到多少錢的角度計算賠付金額,第三種是政府從法律法規規定和判決案例中計算金額。三方得出基本南轅北轍的數字,原因在于與交通事故有責任比例認定不同,其他類型比如火災報告不涉及責任比例分配,甚至只提哪里著火,而不會提及是自燃還是使用不當著火。家屬必然往高處索賠,而不考慮死者已經是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主要責任這一基本事實。
政府在雙方談判開始,身份由事件的調查者、解答者變為主持者、調解者,必須堅持中立客觀的立場。一是結合調查報告的事實提出責任分配的建議,二是結合規定和判例提出計算依據和承擔比例,三是要在談判桌之外,大量做主導型家屬的和被索賠人的工作,引導雙方靠攏。
這個過程中要發揮好幾種人的作用。一是法律顧問,最好是法官,他們提供的判例和責任分配方案是權威性的,也最能引導雙方走向和解,而不是曠日持久的訴訟和不切實際的要價。二是民間調解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品牌,調解組織及其成員多由政府人員退休或辭職后擔任,具有更加中立的身份。三是雙方的主導型人員,很多和解并不是桌面上談成的,公開談容易陷入僵持,更多的是與雙方主導型人員溝通,讓其與自己的陣營不斷達成一致,雙方再在桌面上和解。四是公安部門,在談判中往往家屬揚言談不成就要鬧,公安部們要及時介入普法和警示。
第六,爆發沖突階段
當雙方經過一兩輪談判無法靠攏、差距過大時,外部力量和主導型家屬往往會策劃沖突升級,向政府施壓,在各地案例中幾乎成為標配事件、必經程序,仿佛不鬧,不極限施壓就不足以給人命定個好價錢。
要組織一次群體性事件,人員構成往往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家屬,第二部分是在本地工作的老鄉,第三部分是在老家關系熟絡的親戚朋友。第一種發揮核心作用,后兩者發揮聲援作用,甚至不清楚自己來的目的。
在外部力量的專業支持下,他們有著明確分工。第一梯隊是老弱婦孺,老弱者負責呼號,身邊壯年女性負責推搡警察,扮演開路角色;第二梯隊是壯年男性負責伸展橫幅標語和保護其不被收走,并高喊“還我命來”“嚴懲殺人兇手”等口號;第三梯隊是負責錄像、直播的青年群體,以鏡頭作為震懾的武器,隨時準備捕捉警察動手的畫面,然后高喊打人,引發更多不明真相群眾的圍觀,目的就一個,人越多越好、事越大越好、畫面越勁爆越好。
從對立到爆發的演變,有三方面因素很關鍵。一是主導型家屬對身處環境的判斷。案例表明本地型亡人事件因為風俗的共通性、熟人社會環境,和對政府行事風格的熟悉,容易發動。而異地亡人型事件,家屬身處異地,要考慮當地政府容忍程度,本地風俗導致的社會響應程度,不容易發動。二是輿論動員程度。如果輿論已經獲得社會關注,那一定會助長發動群體事件的信心。三是聚眾的成本。要現場聚集施壓往往先在本地找老鄉、找熟人,因為動員成本低,響應者多,其次才從家鄉找親戚,找朋友,聚眾產生的交通,住宿,餐飲費用,甚至誤工補貼和感謝費用成本非常高,這些成本都會被家屬納入獲賠金額中,如果預期獲賠金額高,就會助長發動群體性事件信心,反之則抑制信心。
因此,陌生人程度越高的城市,越積極主動且中立客觀的政府,越專業第三方調解組織,以及越早介入并獲得主導型家屬信任,越有利于壓降爆發幾率。
能不能一次沖突都不發生?
一方面,訴訟索賠道路過于漫長,發動沖突成了家屬極限施壓的策略,并且他們大概率已通過咨詢法律人士知悉如果按照“事故責任分擔”而不是“保障未來生活”標準將獲賠有限,因為死亡家屬是成年人,無法全部歸責于他人。另一方面,發動群體事件的機會有且僅有一次,動員大量人的成本很高,一旦鬧事的主力被依法處理,后續他們沒有再參與的機會。
要追求一次都不發生,需要做好更細致工作。一是在掌握可能爆發群體性事件的24小時內通過本地商協會穩控老鄉,同鄉老板一般會招聘老鄉工作,動員老鄉不要參與聚集。二是與死者家鄉政府、村居取得聯系,協助做好當地人員穩控,避免大規模向事發地聚集。三是提醒主導型家屬,特別是對在網上發布煽動言論,動員同鄉聚集,制作橫幅標語的挑頭人。
一旦發生突發性群體事件,堅決保持客觀中立,事要解決、人要處理,對過分要求不能因極限施壓而妥協,對犯法的挑頭人不能因人多勢眾而教育了事。
第七,相持達成階段
只要爆發后家屬無法占據道德和輿論制高點,極限施壓不能帶來明顯讓步,雙方就會進入再談判階段,索賠金額明顯回落。這里面的關鍵,是不能在道德和輿論上被占據話語權,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目的是對政府道義防線的一次突破,輿論控制權的一次搶奪,一旦無法突破,抓不到打人的把柄和爭取不到輿論聲援,就會馬上陷入低潮。
此時,我們依然要堅持客觀中立的原則,不能被帶了節奏,并密切保持和主導型家屬的聯系,通過他們促談和解。
02
最后,思考歸納若干處置要點:
第一,發生事故后第一時間成立善后處置專班,明確牽頭人,將屬地社區,調解,業務部門人員納入。
第二,中立客觀、積極主動、主次有別的原則措施貫穿始終。
第三,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安排專人與家屬密切聯系,傳達真實情況,通報事件進展。
第四,安撫工作,保持每天一見面,一聯系,識別主導型家屬并不斷消除誤解和疑慮。
第五,安撫完成后,提出事項清單,獲得家屬信任。梳理家屬要辦理的具體事項,并且對涉及政府部門業務的安排專人幫助辦理。想方設法幫助家屬獲得現階段和未來生活的多元保障。
第六,調查報告完成后,組織雙方開展2-3輪談判。確保律師最好有法官介入,獨立調解員介入。
第七,當談判遲遲無法靠攏,家屬揚言組織鬧訪進行極限施壓時,24小時內組織商協會介入穩控在本地的老鄉,通報當地部門穩控在家鄉人員,最大限度減少聚集人數。
第八,突發性群體事件的本質是大規模群體失范行為, 個體一旦身處群體之中, 匿名、感染、模仿是參與鬧事的心理。大張旗鼓的拍攝取證動作,嚴厲的舉牌和喊話警告將形成強力震懾。對煽動沖擊國家機關,造謠和尋釁滋事主要人員依法處理。
第九,重歸談判后,把能滿足的合理要求固化,不能滿足的要求引導走司法途徑。
第十,一個家庭生命的殞失由另一個家庭獨立承擔,是雙方都不可承受之重。比如本文開頭的案例,正是因為企業為員工購買了健全的保險,有效避免企業陷入天價賠付的困境。同樣,對于出租屋主更要有“一失萬無”的意識,公寓、自建房、用于出租的商品房業主一是要主動報備經營性房屋。二是進行科學的防火防災改造,增加煙感報警,滅火設備。三是購買經營性房屋意外保險,保險是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四是對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和電器進行充分的提醒。五是對自建房的公共空間如電動車充電區域、走火通道堆放雜物、亂拉電線等承擔起管理義務。
人命無價,持公正心,走光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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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參考資料:
1.《突發性群體事件及其演化機理分析》羅成琳,李向陽,哈爾濱工業大學
2.《小沖突如何演變為大事件——縣域社會風險場演化機理與控制研究》宋勁松,夏霆,國家行政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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