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法院在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中公然造假作偽證的嗎?你聽說過把刑事傷害按工傷定性的嗎?你聽說過一審判決書竟沒有不服判決允許上訴,以及上訴法院和上訴期限等法定內容的嗎?如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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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生效實施,其中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刑事受害人張復生正是依據這一法規,在該法生效半個月后的2010年7月15日,因寶坻區雙佳科技公司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其傷害,而向該公司提起索賠訴訟。
由于打人者的公司有保護傘,為了逃避公司的賠償責任,該判竟在本院認為中謊稱:“本院認為,張復生訴寶坻區雙佳科技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法在第34條對雙佳科技公司該否承擔侵權責任已經規定的非常清楚,而該法又是在本案立案前的半個月就已生效實施,該判憑啥說讓雙佳科技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究竟是7月1日在先,還是7月15日在先,是法官不識數,還是這里面另有隱情?這豈不是在為袒護雙佳科技公司免擔侵權責任而編造偽證,如此依據偽證作出的錯判該否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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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出于袒護雙佳科技公司的利益,該判還將刑事案件按工傷判賠,而更為有史罕見的是,為了防止二審依法改判,該判竟然剝奪了上訴的權力。目前,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且在“本院認為”中公然造假的該判已經長達15年了無人糾正,而今聽說最高法又提出“本院認為”部分不能作為再審事由,那么豈不是使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在(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中公然造假并導致錯判枉法受到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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