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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號那個強制上社保的政策,弄的很多個體戶人心惶惶,因為媒體都在宣傳 “老板不給你交社保,你就去起訴,一定能賠到錢”“企業用工成本將大幅上升”“企業躲不掉了”,但實際情況中,企業真的每月要多掏1000多塊的社保錢嗎?逃不掉了嗎?或者說員工真的會積極起訴嗎?
這個政策的來源是最高法在前幾天剛出臺的一個司法解釋,所以呢,所謂的新規,不是說出臺了什么全新的法律法規,而是對本來就已經存在的法律法規,做了新的司法解釋,里面所有的內容,基本都是屬于過去司法界的實操經驗,也就是說,之前就一直是這么判的,哪怕現在沒到9月1號,但企業只要沒給員工上社保,現在打官司一樣也得判賠錢。
第一個問題,員工起訴追社保的可能性有多大?這個司法解釋里面其實給留了一個BUG, 就是明文說,企業可以把員工工資拆成“基本工資+社保補償”來發放,從而合法規避社保責任,就是把合同和工資單都寫的清清楚楚,該崗位基本工資3845元,另因某員工已經在XX外省自費購買社保,無法重復繳納,因此公司支付社保補償金1155元,每月總發放金額5000元。做了這樣的規定后,如果員工起訴了,企業還是會被按月追繳1155元,但是企業可以再起訴員工,追回已經每月發放的1155元的社保補償。這樣就等于實現規避了。
另外,一個工資5000的服務員或者小工, 理論上,交社保的話,個人需要出525元,這部分是要從工資里扣除的,公司需要額外再交1155元。 如果沒交,員工起訴的話,公司和員工個人都需要被追溯補繳,個人要補525元每個月,企業要補1155每個月,注意,一定不是只判公司補525+1155。
目前各路媒體一宣傳,說不補社保,企業要賠錢,可能會引起很多員工躍躍欲試,但很快會有案例一傳十十傳百, 大家很快就會明白過過,追出來的1155元/每月,最后是交給社保統籌賬戶,跟自己一分錢好處都沒有,而525元/月 的自掏腰包卻是實打實的疼,這對于很多經濟本來就不寬裕的員工來說,肯定是不愿意掏這筆錢的。
所以,第一個結論就是,起訴社保補償的案子,以后不會太多。
第二個問題,難道說有了上面的BUG,企業就沒有“用工成本”上升的風險了嗎?不是的啊,這個司法解釋比較新穎的一個點是,規定了員工可以用“未繳納社保”為由,把自己想“主動離職”的情況美化為“被迫離職”,從而管公司要被迫離職賠償金。 這個才是最大的影響,意味著,員工干的不爽,自己第二天就不來上班了,原來的情況是,企業這邊也知道服務員、小工這類崗位都流動性大,直接就算自離了,兩邊就兩清了。但新的司法解釋后,他第二天不來,可以直接起訴,說是“因為老板不給交社保而被迫離職”,需要企業給賠償金,以后這種案子一定會很多的。
所以第二個結論是,離職賠償金的部分會造成企業的用工成本上漲,相當于企業最終會被強制給大量人員發13-14薪的樣子。
下篇我們繼續講,這又會帶來哪些連鎖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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