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連,市民張風君遭遇了一場令人匪夷所思的購房“噩夢”。2007年,他滿心歡喜地購入沙河口區的商鋪,順利辦下房產證,甚至還以該房產抵押向銀行貸了款,一切看似順理成章。然而,15年后的2022年,大連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一紙“更正登記”,將他的房產證撤銷作廢,讓他的房產瞬間陷入“無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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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張風君購房之前,開發商就已將該房產抵押給了銀行。得知消息的張風君滿心委屈,他真金白銀購置房產,卻莫名“接盤”抵押房。更讓他難以理解的是,既然房子早已抵押,為何開發商還能對外銷售?房管部門又為何能同意將房子重復抵押給另一家銀行,還為其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大連市自然資源局作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廢除房產證給出的解釋是:張風君買房時房產已被抵押,未取得抵押權人同意不應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此次“更正登記”是“發現錯誤登記后自我糾錯”,屬于合法行政行為。但這一解釋難以平息張風君的怒火,自我糾錯固然合理,可糾錯帶來的損失又該由誰承擔?難道一句輕飄飄的“自我糾錯”,就能讓購房者多年的心血付諸東流?
從整個事件來看,簡單指責購房者缺乏判斷力,將責任歸咎于其未能識破開發商與銀行可能存在的“合謀”,無疑是不合理的。在房產交易中,購房者往往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他們依賴開發商的誠信披露與房管部門的嚴格審核,以保障交易安全。開發商隱瞞房產抵押事實,導致購房者受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這種行為極有可能構成欺詐。在民事層面,購房者有權主張合同可撤銷,并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賠償損失;若情節嚴重,惡意騙取錢財數額較大,甚至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
而對于房產辦證單位,其自我糾錯雖有法律依據,但在糾錯過程中,必須充分考量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影響。行政行為應遵循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張風君基于對房產證的信賴,進行了一系列經濟活動,如今房產證被撤銷,其面臨的經濟損失與法律風險陡然增加。在類似情況中,相關部門應在糾錯前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妥善協商解決方案,若因自身錯誤登記行為導致當事人受損,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這起事件不僅是張風君個人的遭遇,更反映出房產交易市場監管與法律執行層面的漏洞。要避免此類荒誕事件重演,需強化開發商信息披露義務,加大對違規銷售行為的懲處力度;同時,房產管理部門應提升審核嚴謹性,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杜絕錯誤登記。只有各方嚴守法律底線,共同維護市場秩序,才能讓購房者安心購房,讓房產交易回歸公平、公正與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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