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嗎,沒有法醫鑒定資格竟敢出具鑒定,而在鑒定書中卻又不敢署名;你聽說過嗎,這份虛假鑒定不僅導致刑事錯判,而且還導致受害人申訴長達20年;你敢相信嗎,這份連被鑒定人都未見到的所謂鑒定竟是出自天津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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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4日,天津市寶坻區發生一起致人重傷重殘的持械聚眾涉惡案。由于涉惡方有保護傘,為了重罪輕判,寶坻法院該案審判長王曉君,竟活動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沒有見到受害人的情況下,由該院兩位并無鑒定資質的工作人員出具了一份沒有鑒定人簽名的所謂輕傷鑒定,并據此判處以極端殘忍手段致人重傷的行兇人一年的有期徒刑,且其不僅未被開除黨籍,還涉嫌“紙面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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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鑒定相關規定,司法鑒定文書必須由具備資質的鑒定人以個人名義出具,并親筆簽名或蓋章。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終身負責制,鑒定人對鑒定意見承擔終身責任。可見,司法鑒定實際上就是鑒定人依據所檢驗的實際情況,鑒定人個人的鑒定結論,所以說誰出的鑒定誰就必須終身負責,這也是鑒定人需在鑒定書中親筆簽名的必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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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我們打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高醫鑒字第604號法醫學鑒定書,不僅沒有鑒定人的簽名和手章,也沒有鑒定人的法醫鑒定資質。而同樣是在當年給受害人出具的法醫鑒定書中,不僅都有鑒定人簽名或蓋手章,也都有對鑒定人的資質介紹,這豈不是更顯示出了該份的所謂法醫學鑒定書的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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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令人質疑的是,該份鑒定通篇都是文證照搬,雖然僅有一句“張口受限”的所謂“檢驗所見”,但受限到什么程度?依據傷情檢驗規定,張口度小于1.5厘米和7顆牙齒折斷脫落構成重傷,而該份輕傷鑒定書中為何不僅沒有記載實際的張口度受限尺寸?而且也未寫九顆牙齒的損壞傷情,如此之認定輕傷的依據是什么?在沒有經過庭審質證的情況下,法院又是憑什么按輕傷判決?其的依據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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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天津高法的這份誤導了刑事錯判20年的虛假鑒定該否撤銷,對作出該份虛假鑒定的兩位鑒定人又該否追究刑事和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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