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未經質證屬于程序違法,程序違法的判決應屬無效。而李海風被判刑的刑事判決,則屬于是程序違法判決的一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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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是我國現代刑法的一項原則,也就是說在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確立和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彰顯了現代刑事司法的文明與進步,能夠有效減少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在我國人權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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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的李海風,在天津市寶坻區卷進了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李海風說,他曾在天津眾智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手下務工,其已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1年7月30日被捕,與他一起因本罪被捕的還有其會計楊精精和同案犯胡麗麗(別名:胡天一),但李海風也被認為是同案犯,由于沒有犯罪證據,被取保候審了長達十二個月零3天,據相關法律規定,這只是對涉嫌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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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對于李海風的犯罪并無確鑿的證據,不然怎么可能在同案犯已被捕兩年后,而他卻一直在家中取保候審?但令他沒有想到的是,他被寶坻區檢察院于2023年7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訴。由于證據不足,寶坻法院于2023年8月3日將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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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但對在長達12個多月都未查出犯罪事實的李海風卻并未被依法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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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說,據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2023)津01刑終76號刑事裁定書記載,李海風是王軍案的證人,可據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2023)津0115刑初567號刑事判決書卻又記載李海風是王軍的同案犯,若果真如此,既然與王軍是同案犯,為何王軍已于2021年10月18日被逮捕判刑,而李海風不僅未同日被判,而且還在長達23個月后才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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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一審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開庭,但因證據不足又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后分別調取了胡麗麗和楊精精的證言,但卻并未進行開庭質證,便據此對李海風定罪判刑,嚴重程序違法。綜上,對李海風不僅事實不清而且程序違法的案件該否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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