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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句老話成了某些農村拆遷中剝奪外嫁女權益的借口。當娘家的房子墻上被刷上“拆”字,村干部一句“戶口不在本村”或“已經嫁人”,就讓外嫁女失去分享補償款的資格。這不僅是性別歧視,更是對法律的踐踏!作為律師,我必須明確指出:農村外嫁女能否獲得拆遷補償,法律有明確規定,關鍵看以下三要素!
一、法律明確禁止以婚姻狀況剝奪權益(三大法律武器)
1、《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劃重點:直接否定“外嫁女不補償”的土政策)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核心:土地權益不因結婚自動消失)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均應享有補償權益。”
(是否享有資格,需依法認定而非村委口頭決定)
二、判斷外嫁女能否獲補償的 “黃金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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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支持:
2023年山東高院判例:王某出嫁后戶口未遷出,在夫家未分得土地。法院判決:其娘家村拆遷時,王某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安置房分配權。
三、村委會常見違法操作及應對策略
- 違法操作①:
“村規民約規定外嫁女不享受補償”
反擊依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村規民約不得與法律相抵觸!違法條款自始無效。 - 違法操作②:
“以戶口本登記為‘已婚’為由拒絕登記”
反擊步驟:
① 要求書面出具《不予安置告知書》
② 10日內向鄉鎮政府申請責令改正
③ 拒不改正的,提起行政訴訟 - 違法操作③:
“補償款直接發給兄弟,稱‘女兒沒份’”
取證要點:
錄音錄像父親/兄弟承認代領補償款
調取集體補償款分配賬目
起訴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四、外嫁女維權四步法(律師實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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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動作:
1、補償安置方案公示期:立即核對名單,發現遺漏立即書面異議(留存郵寄憑證)
2、強拆前:對房屋內物品錄像公證,防止毀損滅失
3、已強拆后:6個月內起訴確認強拆違法,同步申請國家賠償
五、最高法支持的四大補償項目(外嫁女可全額主張)
1、土地補償費(需具備成員資格)
2、安置房/安置面積(按人口或房屋面積計算)
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名下承包地作物、自建房屋)
4、社會保障費用(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資格)
律師重要提醒:
若夫家已享受拆遷安置(如按戶分配安置房),可能影響在娘家的權益份額。需結合兩地補償方案具體分析,但絕非自動喪失全部權利!
總結:法律不承認“潑出去的水”,只保護“平等的權”
農村外嫁女的拆遷補償權,是法律賦予的基本財產權。當村委會以封建舊俗剝奪你的權益時:
第一步:速查戶口本是否在冊;
第二步:收集未在夫家享受權益的證明;
第三步:在補償方案公示期立即書面主張權利;
第四步:果斷啟動法律程序(60日復議+6個月訴訟時效不等人!)。
記住:你失去的不僅是補償款,更是法律賦予的尊嚴。那些用“風俗”當借口的違法行為,終將在行政訴訟中現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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