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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那么“法定代表人”有什么意義呢?
在公司法制度上,公司屬于“法律上擬制的人”,然而要想讓該人有意義能力,需要建立“股東會制度”,為了讓其有行為能力,對外代表公司,就需要有“法定代表人”制度
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公司,那么以公司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其人格就會被公司所吸收。
所以,我們能看到,凡是以公司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或者是產生的侵權損害,其后果都是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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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記載于公司章程,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經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筆者檢索了大量的判決案例,發現主流的通說觀點是不需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的”
筆者僅援引一類案例,方便讀者參考。在(2014)新民再終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給出了論證理由,具體如下:“從立法本意來說,只有對公司經營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事項才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項雖屬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事項,但對法定代表人名稱的變更在章程中體現出的僅是一種記載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實質。也就是上述判決書所闡述的“公司章程中記載的事項包括描述性事項和效力性事項;記載法定代表人職務的事項屬于描述性事項,不屬于《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修改公司章程,不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值得關注的是,新《公司法》第46條將章程必要記載事項中的“法定代表人”修改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也就是說,未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再作為章程必要記載事項。我們也可以不必將“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直接登記到章程中,避免一定程度的麻煩,產生類似變更時表決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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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一直有一個內外有別的原則。
對于內部的治理,如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發生的內部爭議,應當以內部自治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誰能代表公司,以最新的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任免決議為準。
在外部上采取商事外觀主義,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產生爭議,應當以工商登記為準。
在訴訟法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十條也進行了規定:“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也就是說,沒有公示登記,可以進行訴訟,但是承擔責任的實體權利義務,還是應該以“公示登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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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體股東關于“股東輪流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約定,具有股東會決議性質,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一方股東任期屆滿但不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其他股東可以起訴要求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對于這一個問題,應當回歸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也即是說,“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才會被認定為無效”。
上述輪流做法定代表人的情況明顯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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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當發現被冒名頂替后或者出現被騙做“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可以通過委托律師,以多種方式達到“刪除”的目的,從而給我們解決生活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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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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