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1日,內蒙古40歲的劉某某因懷疑妻子出軌,毆打妻子后和其發生性關系。次日,妻子報警稱被強奸,劉某某因涉嫌強奸罪被刑拘。
今天上午,這起案件在內蒙古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開庭前,記者采訪被告人劉某某的代理律師,對方認為婚內不存在強奸,“婚內強奸”是網友們的說法,本身就是一個偽罪名。
![]()
此前,該代理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即表示,他準備做無罪辯護。
據悉,劉某某和妻子結婚15年,今年2月27日,雙方因感情破裂申請協議離婚,進入離婚冷靜期并處于分居狀態。
據起訴書顯示,劉某某因懷疑妻子出軌,在其臥室內放置了錄音裝置,3月21日劉某某將妻子叫到自己家中,播放了錄音音頻,對其進行辱罵毆打,并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還用手機拍攝了兩段視頻。
檢方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婚內強奸的說法是否于法無據?多位律師表示,婚姻冷靜期內發生性關系,可能構成強奸罪。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許浩告訴“法度law”,包括中國在內的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不認可婚內強奸,這是自有婚姻制度以來的傳統觀念決定的,因為男女一但結婚,就表明雙方享有夫妻的權利和承擔夫妻義務,夫妻間的義務核心是“同意”雙方發生性行為。
“該權利義務只有當婚姻被依法解除才消失。如果認為婚內強奸,不但于法無據,且不合天理人情。但隨著價值觀念的變化,國外有新立法認定婚內可以構成強奸。” 許浩律師表示。
許浩律師認為,在國內司法實踐中,婚姻冷靜期內夫妻分居,丈夫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可能構成強奸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雖然婚姻冷靜期內夫妻關系尚未解除,但這并不意味著一方可以違背另一方意愿強行發生性關系。當夫妻處于分居狀態且進入離婚冷靜期,表明婚姻關系已處于不穩定狀態,此時妻子若已明確拒絕發生性關系,而丈夫仍采用暴力手段強行為之,就違背了妻子的性自主權,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許浩律師表示。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趙朋樂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根據《刑法》,強奸罪的定義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理論上,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但傳統司法觀點認為,婚姻關系包含“性義務”,因此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系一般不構成強奸罪。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婚姻處于‘異常狀態’如分居或者進入離婚程序、婚姻關系已經嚴重破裂,才可能認定婚內強奸。” 趙朋樂律師表示。
趙朋樂律師進一步分析,在內蒙古婚內強奸案中,男女雙方進入離婚冷靜期并分居,已經處于“婚姻異常狀態”,男方對女方進行辱罵、毆打,強行發生性關系,已經違背了女方的自由意志,可以構成強奸罪。
2025年人民法院入庫案例“王某明強奸案”亦支持“婚內強奸行為構罪”,在離婚判決未生效時,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法院認定構成強奸罪。法院判決強調,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愿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雖然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以婚姻關系否定強奸罪的成立。
“任何‘身份’都不應成為私權利被肆意踐踏、甚至遭受犯罪的理由和枷鎖。”北京律師王騰向“法度law”強調。
王騰律師認為,要區分該發生于婚姻存續期內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首先需要確定下來本案關鍵事實為:
1、婚姻狀態:雙方已申請離婚,處于30天離婚冷靜期內,且分居狀態(屬于非正常婚姻狀態,甚至意味著感情已經破裂);
2、男方行為性質:男方通過辱罵、毆打、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并拍攝視頻;
3、報案時間點:女方在事發次日即報警,及時主張權利,排除了“事后同意”的可能性,也表明被迫發生關系,且反抗意愿明確。
根據以上3點事實,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分居意味著婚姻關系已經實質性破裂;
2、離婚冷靜期將導致性自主權獨立;
3、男方毆打女方強行發生性關系導致了輕傷,針對L2-L4三處腰椎左側橫突骨折的輕傷,單獨拎出來認定就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結合違背婦女意愿通過暴力方式強行發生性關系,以及最能夠客觀、直觀反映施暴過程的錄像,能夠直接證明暴力脅迫與違背女方意愿。
王騰律師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明確本案與其他“婚姻正常存續期間內強行發生關系”的本質區別在于離婚冷靜期本質是“準離婚狀態”,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此時雙方已進入婚姻解除程序,女方性自主權保護強度等同于非夫妻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起案例也都是這種裁判思路,法院大都認為“離婚冷靜期是婚姻關系解除的過渡階段,雙方權利義務已受限,女方性自主權應獨立于婚姻身份予以保護”。
2023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也已經明確“離婚冷靜期內施暴并強奸,一律按強奸罪論處”。均是在事實層面、法律層面對女性性自主權的保護,在感情已經明確破裂的情況下,礙于尚無法解除的夫妻關系,就將原本夠罪的譬如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等明顯的刑事犯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但可能導致更多類似的離婚前的“婚內”暴力行為的發生,甚至可能將加大社會層面之矛盾,亦不利于私權利之保護,任何“身份”都不應成為私權利被肆意踐踏、甚至遭受犯罪的理由和枷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