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廣東惠州:小張對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也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駁回訴訟請求
2019年3月8日,王姨打算乘坐火車前往河北省石家莊市,她的兒子小王送她到火車站進站候車。
當天中午12時22分23秒,倆人走到火車站二樓進站口西側人工檢票口時,乘客小張手拉行李箱經過安檢后也打算前往此檢票口進站。
12時22分27秒,王姨突然轉身,逆行而出,想追隨小王離開檢票口,五步后即22分30秒時,碰到了小張的行李箱,隨即摔倒。
王姨摔倒休息2分鐘后,由小王和工作人員扶走離開摔倒現場并自行乘坐火車前往石家莊。
上車后,王姨感到頭痛、頭暈等嚴重不適,到達目的地后已意識不清,石家莊市急救中心到火車站接診送王姨至某醫院救治。經兩次轉院治療后,王姨于3月24日死亡,死亡原因為腦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小王認為小張對王姨的摔倒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至少承擔60%的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小張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共計60余萬元。
小張則認為,王姨摔倒雖與行李箱有關,但自己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也沒有法定作為義務,自己沒有過錯,不應對王姨的摔倒承擔侵權責任,要求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01小張是否因過錯導致王姨摔倒?
本案中,事發地點為火車站,是公眾乘坐火車的鐵路樞紐。王姨摔倒的地點為火車站的進站檢票口旁,通常情況下乘客通過檢票后即乘坐火車,而不會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而出。因此,王姨及其子小王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返回時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
王姨轉身行走5步后碰到小張的行李箱,說明小張與王姨有一定的距離,王姨逆行而出,理應避讓順行的旅客并觀察周邊的情況,但其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其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小王作為陪同王姨前往火車站的家屬,對王姨負有相應的照看義務。
02小張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小張作為正常順行進入檢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行李箱全程未離開其控制,一直在其身邊合理范圍內。
王姨轉身至碰到小張的行李箱,時間僅不足4秒,小張作為正常行進的旅客,既無法預見王姨會突然轉身逆行,也無法在3、4秒內作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進而采取相應的避讓行為,此時行走安全注意義務應由突然轉身逆行的王姨負責,不應強加在正常行進的小張一方。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小張對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也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如下: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老人進站口逆行絆倒身亡被判自擔全責#】
北京豐臺:劉女士無法預見,亦無法在瞬間做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其不存在主觀故意,對王老太的摔倒也不存在過失,因此不存在主觀過錯,駁回訴訟請求
67歲的王老太與兒子在北京西站某進站口被工作人員告知需轉至其他入口。王老太突然轉身逆行時,被順行旅客劉女士正常攜帶的行李箱絆倒,送醫后因腦出血去世。監控顯示,從老人轉身到絆倒全程僅4秒,劉女士未違反秩序,行李箱放置符合常規。
劉女士在北京西站準備按順序進站乘車。在同一進站口,67歲的王老太由兒子陪同也準備進站乘車,工作人員告訴他們需要前往另一個入口。王老太在進站口轉身逆行時,意外絆到旁邊劉女士的行李箱,失去重心摔倒在地。王老太在短暫休息后獨自上了火車,但在途中感覺身體不適,到站后即送醫院救治,但不久后不幸去世。王老太之子認為劉女士對其母親的摔倒存在過錯,要求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2萬元。
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焦點是劉女士是否有過錯。法院根據現場監控錄像及雙方提供的證據認定,劉女士正常進入檢票口,沒有任何不遵守秩序的行為,絆倒事發全程不足4秒,劉女士無法預見,亦無法在瞬間做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其不存在主觀故意,對王老太的摔倒也不存在過失,因此不存在主觀過錯。王老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火車站等密集的公共場所行走時,尤其是逆行時,應避讓順行的旅客并觀察周邊情況,王老太的兒子應給予王老太更多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現并規避風險。故法院駁回王老太之子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說法: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侵權責任中的基本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反之,損害結果若非因行為人的過錯而發生,其就不應承擔責任。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的判斷應當綜合來看,回到案發現場,研判細節,得出客觀結論。
案例三 山東青島:調解賠償7萬元
2025年5月,59歲的劉大媽在人行道上邊走邊接電話后緩慢轉身站定,29歲的女士因左右張望+快步行走未注意前方,直接撞倒大媽致其骨折十級傷殘。導致劉某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鑒定為十級傷殘。劉某索賠18.8萬元,經法院調解后王某賠償7萬元。
案例四 遼寧鞍山:大媽撞擊小張,小張躲開大媽受傷,被判決培訓3391元
趙大媽和小張因房產糾紛吵架,大媽主動撞擊小張,小張躲開,結果大媽倒地受傷,一審法院判小張承擔30%的責任,賠償大媽3391.45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小張和趙大媽在肩膀部位發生輕微接觸后,為了躲閃而后退,作為一個年輕小伙,應該能預見到你的后退行為可能會導致年過六旬的趙大媽受傷,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1.侵權案件,原告應該證明被告有侵權故意,或者有侵權過失,并且造成自身損害,才能要求賠償。
2.是否有過失,要根據日常行為判斷。人正常行走時,是不會預料到、也不應該要求行人預料到正常行走時, 前邊的人會突然轉身并撞傷。尤其是人多擁擠時、或者在地鐵公交人特別多的時候,沒有辦法要求行人之間保持距離,法律不能對被告提出比一般行人更高要求。案例一、案例二中被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不應該承擔責任。
3.案例三、案例四,被告有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30字)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30字)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30字)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30字),北京豐臺、山東青島、廣東惠州、遼寧鞍山如何判?
案例一
廣東惠州:小張對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也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駁回訴訟請求
2019年3月8日,王姨打算乘坐火車前往河北省石家莊市,她的兒子小王送她到火車站進站候車。
當天中午12時22分23秒,倆人走到火車站二樓進站口西側人工檢票口時,乘客小張手拉行李箱經過安檢后也打算前往此檢票口進站。
12時22分27秒,王姨突然轉身,逆行而出,想追隨小王離開檢票口,五步后即22分30秒時,碰到了小張的行李箱,隨即摔倒。
王姨摔倒休息2分鐘后,由小王和工作人員扶走離開摔倒現場并自行乘坐火車前往石家莊。
上車后,王姨感到頭痛、頭暈等嚴重不適,到達目的地后已意識不清,石家莊市急救中心到火車站接診送王姨至某醫院救治。經兩次轉院治療后,王姨于3月24日死亡,死亡原因為腦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小王認為小張對王姨的摔倒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至少承擔60%的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小張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共計60余萬元。
小張則認為,王姨摔倒雖與行李箱有關,但自己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也沒有法定作為義務,自己沒有過錯,不應對王姨的摔倒承擔侵權責任,要求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01小張是否因過錯導致王姨摔倒?
本案中,事發地點為火車站,是公眾乘坐火車的鐵路樞紐。王姨摔倒的地點為火車站的進站檢票口旁,通常情況下乘客通過檢票后即乘坐火車,而不會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而出。因此,王姨及其子小王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返回時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
王姨轉身行走5步后碰到小張的行李箱,說明小張與王姨有一定的距離,王姨逆行而出,理應避讓順行的旅客并觀察周邊的情況,但其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其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小王作為陪同王姨前往火車站的家屬,對王姨負有相應的照看義務。
02小張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小張作為正常順行進入檢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行李箱全程未離開其控制,一直在其身邊合理范圍內。
王姨轉身至碰到小張的行李箱,時間僅不足4秒,小張作為正常行進的旅客,既無法預見王姨會突然轉身逆行,也無法在3、4秒內作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進而采取相應的避讓行為,此時行走安全注意義務應由突然轉身逆行的王姨負責,不應強加在正常行進的小張一方。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小張對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也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如下: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老人進站口逆行絆倒身亡被判自擔全責#】
北京豐臺:劉女士無法預見,亦無法在瞬間做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其不存在主觀故意,對王老太的摔倒也不存在過失,因此不存在主觀過錯,駁回訴訟請求
67歲的王老太與兒子在北京西站某進站口被工作人員告知需轉至其他入口。王老太突然轉身逆行時,被順行旅客劉女士正常攜帶的行李箱絆倒,送醫后因腦出血去世。監控顯示,從老人轉身到絆倒全程僅4秒,劉女士未違反秩序,行李箱放置符合常規。
劉女士在北京西站準備按順序進站乘車。在同一進站口,67歲的王老太由兒子陪同也準備進站乘車,工作人員告訴他們需要前往另一個入口。王老太在進站口轉身逆行時,意外絆到旁邊劉女士的行李箱,失去重心摔倒在地。王老太在短暫休息后獨自上了火車,但在途中感覺身體不適,到站后即送醫院救治,但不久后不幸去世。王老太之子認為劉女士對其母親的摔倒存在過錯,要求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2萬元。
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焦點是劉女士是否有過錯。法院根據現場監控錄像及雙方提供的證據認定,劉女士正常進入檢票口,沒有任何不遵守秩序的行為,絆倒事發全程不足4秒,劉女士無法預見,亦無法在瞬間做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其不存在主觀故意,對王老太的摔倒也不存在過失,因此不存在主觀過錯。王老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火車站等密集的公共場所行走時,尤其是逆行時,應避讓順行的旅客并觀察周邊情況,王老太的兒子應給予王老太更多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現并規避風險。故法院駁回王老太之子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說法: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侵權責任中的基本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反之,損害結果若非因行為人的過錯而發生,其就不應承擔責任。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的判斷應當綜合來看,回到案發現場,研判細節,得出客觀結論。
案例三 山東青島:調解賠償7萬元
2025年5月,59歲的劉大媽在人行道上邊走邊接電話后緩慢轉身站定,29歲的女士因左右張望+快步行走未注意前方,直接撞倒大媽致其骨折十級傷殘。導致劉某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鑒定為十級傷殘。劉某索賠18.8萬元,經法院調解后王某賠償7萬元。
案例四 遼寧鞍山:大媽撞擊小張,小張躲開大媽受傷,被判決培訓3391元
趙大媽和小張因房產糾紛吵架,大媽主動撞擊小張,小張躲開,結果大媽倒地受傷,一審法院判小張承擔30%的責任,賠償大媽3391.45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小張和趙大媽在肩膀部位發生輕微接觸后,為了躲閃而后退,作為一個年輕小伙,應該能預見到你的后退行為可能會導致年過六旬的趙大媽受傷,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1.侵權案件,原告應該證明被告有侵權故意,或者有侵權過失,并且造成自身損害,才能要求賠償。
2.是否有過失,要根據日常行為判斷。人正常行走時,是不會預料到、也不應該要求行人預料到正常行走時, 前邊的人會突然轉身并撞傷。尤其是人多擁擠時、或者在地鐵公交人特別多的時候,沒有辦法要求行人之間保持距離,法律不能對被告提出比一般行人更高要求。案例一、案例二中被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不應該承擔責任。
3.案例三、案例四,被告有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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