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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歲的妻子用一根鐵管結束了丈夫的生命,也給自己換來了15 年有期徒刑。這個在深夜不敢脫衣睡覺、被丈夫直播取樂的女人,在無數個被毆打、被威脅的日夜后,終于擺脫了家暴的陰影,卻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人們在為她落淚的同時,也忍不住追問:為什么長期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最終會以殺人犯的身份站上被告席?
一、反抗家暴為何構成故意殺人罪?
妻子的行為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核心在于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的雙重認定。根據判決書,她趁丈夫不備,用鐵管反復掄砸其頭頸部—— 這些都是人體最脆弱的要害部位。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的成立不要求 “預謀”,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仍積極實施該行為,就可能構成此罪。
有人疑惑:長期家暴下的反抗難道不算正當防衛?這里的關鍵在于防衛的時間與限度。正當防衛要求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妻子動手時,丈夫只是揚言要“弄死她”,并未實際實施毆打。這種 “恐懼先行” 的反擊,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防衛邊界,最終未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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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5 年刑期里藏著哪些司法考量?
法院的判決并非簡單的“殺人償命”,而是綜合了三個關鍵因素:
首先是被害人的重大過錯。丈夫不僅常年對妻子拳打腳踢,更在其坐月子、例假期間強行發生性關系,甚至夜里開直播羞辱她。這種持續性、侮辱性的家暴,已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成為從輕量刑的重要依據。
其次是自首情節。案發后妻子主動叫村干部報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刑法中“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 的自首條件。根據法律規定,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這也是刑期未達死刑、無期徒刑的重要原因。
最后是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盡管判決書未詳細說明,但親屬諒解通常意味著社會矛盾的部分化解,法院會據此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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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之外的沉重追問
15 年的刑期背后,是一個女人被摧毀的人生。妻子曾想過離婚,卻被丈夫毒打一夜;她想求助,卻被威脅“敢報警就殺你全家”。這種絕望的處境,讓無數人對她抱有深切的同情。
這個案件最痛的啟示在于:當家暴受害者的求助渠道被堵死,當“人身保護令” 還停留在紙面上,當鄰居的 “家務事” 論調成為幫兇,悲劇就不再是偶然。15 年的刑期,既是對一條生命逝去的交代,更是對整個社會的警醒 —— 制止家暴,不能等到鮮血染紅鐵管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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