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秉烈鄉卡作村近期發生偽造會議記錄并被法院采信的事件,該事件引發社會對司法公正性的廣泛質疑。經調查發現,該村涉嫌將2023年12月修建沖塘的原始會議記錄篡改為討論光伏項目的虛假記錄,并將此偽造文件提交至法院。在116戶村民提出簽名造假異議并申請筆跡鑒定后,文山市法院以農村地區普遍存在代簽現象為由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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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對該事件的法律性質、責任認定及維權路徑進行綜合分析,具體可從以下方面展開論述:
一、偽造會議記錄行為的法律定性
該行為可能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三方面:其一,行為對象需為國家機關公文。雖然村民委員會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當其會議記錄涉及政府委托的行政事務時,如土地征收或扶貧資金分配等事項,該記錄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國家機關公文性質。其二,行為方式包括偽造、變造及買賣。卡作村通過添加表頭、篡改時間等方式偽造光伏項目會議記錄的行為,已符合偽造行為的典型特征。其三,主觀方面需具備故意要件,即行為人明知會議未實際召開或記錄內容虛假仍故意制作虛假文件。若偽造行為具有騙取國家補貼或掩蓋非法土地流轉等目的,則可能加重其刑事責任。
該行為還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其一,若通過偽造會議記錄騙取土地流轉金或項目資金,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其二,村干部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記錄并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的,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其三,若偽造行為導致村民自治權利無法正常行使并干擾村務管理秩序,則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
二、偽造會議記錄的證據效力與司法鑒定問題
關于證據排除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明確規定,對于偽造重要證據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法院應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卡作村提交的偽造會議記錄若用于訴訟程序,法院應當依法排除其證據效力,并對相關責任人員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筆跡鑒定在證明會議記錄真實性方面具有關鍵作用。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相關規定,村民有權申請對會議記錄簽名及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若鑒定結果表明簽名非本人所簽或記錄時間與實際不符,則可直接證明該記錄系偽造。司法實踐中已有相關判例,法院通過筆跡鑒定確認會議記錄系偽造后,依法撤銷據此作出的行政決定。
來源:潮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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