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將于2025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一石激起千層浪,該《解釋》瞬間引發了廣大民眾的熱議,一時間,“強制繳納社保”這一話題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普遍關注的焦點。
引發熱議的“強制繳納社保”,是基于大家對《解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這一條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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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強制繳納社保
對此,太原李廣成律師認為:其實,《解釋》第十九條的內容并非是大家所理解的“強制繳納社保”規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審判實踐當中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約定不繳社保的協議或承諾是否有效的規定。
李廣成律師發現,網絡上大部分網民對于《解釋》及“強制繳納社保”的理解都是錯誤的,或者說是脫節和錯位的。有鑒于此,李廣成律師現就此問題作出專業分析和解讀,以期對大家正確理解《解釋》第十九條及“強制繳納社保”相關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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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繳納社保費嗎?如果不繳納社保有什么后果?
一、國家其實早就開始要求強制繳納社保了,而并非大家所理解的本次新的《解釋》施行后才“強制繳納社保”。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也明文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繳納各項社保費。
由此可見,我們國家其實早就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社保了,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新發布的《解釋》才要求強制社保的,只是現實當中不同行業和不同單位對于強制繳納社保這個要求執行不到位,落實起來也參差不齊,少繳社保或不繳社保的情況非常普遍,導致人們對于繳納社保的強制性沒有統一和正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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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勞動糾紛律師,山西勞動仲裁律師,山西太原勞動爭議糾紛律師
二、《解釋》并沒有規定必須強制繳納社保,而且《解釋》也不可能作出這樣的規定,因為最高人民法院不具有這樣的職責和職能。
如前所述,《解釋》第十九條只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審判實踐當中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約定不繳社保的協議或承諾是否有效的規定,是對于司法審判實踐工作和法律適用的指導和指引。
在此之前,在司法實踐當中,由于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法院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達成的不繳社保的約定或自愿放棄社保的聲明或承諾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觀點,導致相同的案情在不同地區或不同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結果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不僅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及審判者帶來了疑惑和困擾,也嚴重影響了國家法律和裁判文書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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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勞動仲裁律師李廣成律師,山西勞動爭議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
正是基于此,《解釋》第十九條對于該爭議問題予以明確規定,不僅明確了法律適用,而且統一了裁判規則,也有利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理解和處理社保繳納相關問題時作出正確選擇,更有利于定紛止爭,維護法律的權威。
社保繳納的執行和監管機構為勞動行政部門,最高人民法院不具有規定強制繳納社保的職責和職能,不會也不可能出臺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強制繳納社保的法律規定。
三、關于強制繳納社保,李廣成律師為大家提出以下建議,希望對大家正確理解和處理繳納社保事宜有所幫助。
1、社保具有強制性,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與勞動者協商予以免除,即使勞動者自愿同意不繳社保,該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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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如何維權?李廣成律師告訴您
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同樣應當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
3、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通過發放社保補貼的方式規避繳納社保義務,但是社保補貼不能代替繳納社保費,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正常繳納社保。
4、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社會保險費由勞動者自行承擔,該約定實質屬于用人單位轉移其法定義務,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屬于無效約定。
5、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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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7、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保待遇,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需按照社保報銷標準予以賠償。
以上就是太原李廣成律師對于近期大家普遍比較關注的最高院《解釋》以及強制社保相關問題的專業分析和解讀,大家對此問題是否有了正確的理解?歡迎積極留言,發表您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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