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賀某(2000年生)與新娘郭某(2002年生)經人介紹于2021年5月訂婚,2024年3月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屬于同居關系。
同居11個月期間(至2025年2月分居),賀某稱郭某始終拒絕發生性關系,常以“外出”“分床居住”為由回避親密接觸,導致“有名無實的婚姻”。
賀某于2025年5月起訴至河北魏縣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彩禮、三金(金飾)、手機電腦等財物,合計25.5萬元。
2025年法院認定彩禮總額20.4萬元(女方家曾返還2600元);三金花費2.14萬元,手機電腦等1.5萬元;女方陪嫁(空調、洗衣機等)準予帶回。
判決結果:女方返還彩禮18萬元,其他財物訴求未完全支持。
——雙方未登記結婚,彩禮性質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原則上應返還;
法院特別強調“無夫妻之實”是重大情形,女方需承擔主要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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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與爭議焦點: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未登記結婚或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應返還。
“無夫妻之實”的司法意義:法院認為,長期拒絕親密接觸可視為“無結婚真意”,構成重大過錯,影響返還比例。
但還需注意:拒絕性行為本身不違法,屬個人權利;若強行發生關系則可能涉強奸罪。
本案20余萬元彩禮反映部分農村地區婚俗經濟壓力,若女方故意拒絕履行親密義務,可能被推定為“騙婚”;相反,若強迫親密,則構成刑事犯罪(婚內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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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差不多的案子,判決結果卻是大不相同。
2024年1月,福建莆田,“閃婚”與天價彩禮:男方經媒人介紹與女方相識,僅一個月后便登記結婚。女方家庭最初索要188萬元彩禮,經協商降至138萬元現金+1斤黃金(約合市價50萬元),男方為此舉債籌措。
女方陪嫁約40萬元現金及物品,但遠低于男方付出的彩禮總額。
婚后矛盾與“拒碰”事件:新婚當夜起,女方即拒絕與男方發生親密關系,并多次以 “你不配碰我” 等言語羞辱男方。男方初期以為妻子需適應期,但數月后仍無改善。
2024年4月,女方未告知丈夫便與母親赴西藏旅游,被曝與陌生男子穿情侶裝合影,男方質疑其出軌。期間女方更通過微信向男方發送 “離婚流程指南” ,要求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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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訴與一審判決:男方以“騙婚”為由起訴離婚,要求返還彩禮。但2025年一審法院判決 “不準離婚” ,理由包括:
女方堅稱“感情未破裂”,僅因家務矛盾(如男方指責其“衛生差”“不尊重婆婆”)拒絕親密;法院認為生活摩擦屬婚姻磨合期正常現象,建議雙方冷靜半年修復關系。
爭議焦點與社會質疑:男方調查發現,女方父母為失信被執行人,家庭疑背負債務,138萬彩禮被質疑用于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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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不退錢”邏輯:網友指出女方拒絕離婚卻持續回避夫妻義務,形同 “婚姻創業”,其聲稱的“感情尚存”與行為矛盾。
法律與倫理困境,身體自主權 vs 婚姻誠信:女方有權拒絕親密接觸,但長期刻意回避夫妻生活,且伴隨侮辱言行,被輿論視為 “惡意利用婚姻制度”。
由于雙方已登記結婚并短暫同居,依《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返還彩禮需證明“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致生活困難”,但本案中兩項均難完全成立。
社會輿論兩極分化:支持男一方認為女方涉嫌騙婚,應全額返還彩禮。網友調侃:“京東自營變拼多多,收貨還得砍一刀” ,諷刺婚姻貨不對板。
現行法律難以界定“無夫妻之實卻拒離婚”是否構成欺詐,導致男方陷入 “人財兩失” 困境。
截至2025年8月,男方已提起二次離婚訴訟,女方仍堅持僅退還部分彩禮(傳協商退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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