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政府工作人員在強拆時,對蓋有寶坻縣人民政府公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視而不見的嗎?你聽說過還有16年才承包到期的土地被非法強占,且還把承包人打致重傷二級公安卻不予立案,讓罪犯逍遙法外,政府也不給強占土地恢復原狀的嗎?你聽說過冤民張國發一家上訪16年無人給伸冤的嗎?如沒聽說過就請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張志剛一天作九份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七的張國發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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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發家蘑菇大棚的豐收景象
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哈喇莊村張國發一家人,于1999年1月1日承包了本村的4畝零5厘的土地搞蘑菇大棚種植,當時1斤蘑菇售價8元,張國發家的承包地上有三個種植大棚,每個大棚每年可產1萬斤,三個大棚可產3萬斤,一年可收入24萬元。由于生意興隆,一家人生活得非常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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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沒想到由于索賄不成,霍各莊鎮政府派與哈喇莊村的包村干部辛紅東,于2010年3月22日,率60多個其中有多名描龍刻鳳及刑滿釋放人士對張國發家的蘑菇大棚和7間管理用房進行了強拆,并將阻攔的張國發父親張賀年打斷4根肋骨,將其兒媳打成先兆流產,并致張賀年因胸悶胸痛臥床多年。出院后辛紅東給了張賀年醫療補償款十五萬元,后又補給了兩張計十五萬元的本應是醫療補償卻改為強拆補償的偽造收據。雖然上面蓋有霍各莊鎮政府的公章,但張國發和張賀年的簽字卻都是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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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張國發曾多次提出鑒定,但卻未獲準許。在張國發的多次信訪和申訴中,霍各莊鎮政府曾在給法院的《答辯狀》中承認,決定返還張國發4畝土地,歸其繼續種植蘑菇大棚使用,并專門給其打一眼機井,鏟平道路,架設電線。但該承諾至今也未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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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47條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照此依法計算,年產值24萬元x3年x10倍=720萬元,再加上已被損害長達15年,還應再另行計算賠償,但張國發一家人卻至今也未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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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以為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怎么也應該有個說法,但沒想到卻被張志剛的一紙駁回裁定書整得心都涼了,重傷無人立案,損失無人賠償,難道這個有著重大冤情的一家人就找不到說理的地方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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