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王先生曾于2022年11月22日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險”和“輕癥疾病保險”兩個健康險險種,其中“輕癥疾病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5萬元,并于2023年11月22日續保,保險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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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
2024年1月12日,王先生被醫院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癌,這一疾病屬于“輕癥疾病保險”的理賠范圍。回想起自己投保了相關保險,若保險公司能夠依約賠償就能夠為自己分擔部分經濟壓力,王先生隨即聯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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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報告↑
02 保險拒賠
然而,在審查王先生的理賠申請后,保險公司認為并不符合理賠條件,拒絕了理賠申請。保險公司認為,王先生病情確診的方式不符合保單約定范圍。保單中約定,對于甲狀腺癌的確診應當通過組織切片病理報告進行確認,但醫院對王先生作出的是細針穿刺病理報告,保險公司正是抓住這一細微差別拒絕了王先生的理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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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賠依據↑
得知此消息,王先生不禁陷入焦急和困惑的境地,他難以理解為何疾病種類在承保范圍內,僅是醫院提供的疾病診斷方式存在細微差異便得不到相應保險賠償。原本這份保險應當成為自己同病魔斗爭的有力支持,現在卻成為失望和無奈的來源。
03 委托澤良
在朋友的介紹下,王先生聯系了澤良律師事務所,希望能夠得到專業的法律支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經過初步的事實梳理和法律分析,澤良律師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和依據并不充分,僅憑借確診方式的不同便拒絕賠付保險金額,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在這一思路下,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決定支持王先生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經濟上能夠以最大程度為其與疾病的抗爭提供支持。
04 最終結果
最終在澤良律師的助力下,雙方達成王先生滿意的調解方案,約定被告保險公司應于2024年11月17日前支付原告先生保險金135000元。這份調解協議具有完備的法律效力,結果上較大比例地支持了王先生的主張,很大程度上解決了王先生治病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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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調解↑
本案的重大意義在于,證明了即使現實情況同保險合同約定存在細微瑕疵,也不能全部阻卻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這不僅是對投保人合理期待利益等權益的有力保障,也是法律對公平正義的完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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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致謝↑
在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律師的卓越努力下,這起案件取得了十分有效的成果,幫助當事人挽回了絕大部分的理賠金額,為其后續治療提供了經濟保障。澤良律師始終秉持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精準研判每個案例的制勝要點,把握最佳的訴訟策略。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將繼續保持優良的服務傳統,力爭為每一位保險糾紛的當事人獲得應得的保險賠償。
— 本案調解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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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親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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