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為公民最重要的財產之一,無論是合法建筑還是違法建筑,都不應被隨意拆除。為規范違建拆除行為,我國對實施單位的主體資格進行了嚴格限制。廈門市的王先生的房子就莫名被城管局強制拆除,日前,在北京圣運律師的幫助下,已成功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案情介紹:
福建省廈門市某村的王先生在當地合法擁有的祖宅,因當地開展村莊改造活動,修建村路被占用,導致王先生無宅基地可以建設住宅。為了保障王先生的權益,村委會認可王先生選址再建住宅的活動,同時,相關審批部門也告知王先生屬于征地范圍,不予辦理審批手續。隨后,王先生便在案涉地塊修建了一處三層住宅,由于該歷史遺留問題,一直未能成功辦理證照。
后城建局未經現場調查,就在王先生的房屋上張貼了認定違建的通知以及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這令王先生深感疑惑,若自己的房屋真的屬于違建的話,那為何不在審批時就直接告知呢?這讓王先生深深懷疑違建認定程序的合法性,就在王先生疑惑期間,城建局就組織人員對王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權益受到侵害的王先生意識到必須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了,于是王先生特地北上尋求專業的律師,在幾番比較之下,選定了北京圣運征拆律師團隊,為其維權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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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程序:
在接受委托后,秉持著專業極致的工作態度,圣運律師迅速響應,立刻組成辦案團隊,展開逐步研討,確定完整的維權方案。為幫助委托人盡快取得補償款,圣運律所特指派了主任級別的律師作為本案的主辦律師為委托人服務。
在接受委托后,主辦律師了解到,對王先生實施強制拆除的單位為城管局,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城管局并不是擁有法定拆除權的主體,其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必定違法。據此,主辦律師向法院提起了確認違法之訴。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另根據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在本案中,城管局已經依法對案涉被拆除的建筑物作出了《責令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且該決定書的合法性已經由生效判決予以認定,故城管局具備后續作出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定職權。另依據廈門行政區域內的法律規定,城管局有權責令當事人拆除,當事人拒絕配合的,有權組織其他部門實施拆除。
對此,主辦律師指出,同安區城管局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定職權,這根本沒有城管局可辯駁的余地,遂立即提起了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主辦律師提起了另一撤銷《責令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的訴訟取得勝利。法院指出,當事人未自行拆除案涉建筑物,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城管局不具有對該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行政強制執行權,不適用《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城管局實施強拆的依據被撤銷。二審法院指出現該行政強制拆除決定已被本院生效判決所撤銷,城管局據此實施的拆除行為應依法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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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運律師法律分析:
強制拆除權不同于其他行政權利,其與農民的基本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并不是所有主體都有權實施強制拆除。
只有我國鄉鎮人民政府才有拆除權利。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我國法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限期拆除的決定,但無權徑直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應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另外,在征收補償活動中,市、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局有權向法院申請司法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拆遷部門經過了法定程序之后,拆遷戶還是不肯搬遷,最后行政機關要向法院申請強拆,由法院審核補償是否到位、補償是否公平合理,最終決定是否準許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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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運提示
某些時候,征收部門為了逃避責任,會故意選在深夜或家中無人的時刻,偷偷拆除房屋,令當事人沒有明確的維權對象。圣運律師提醒大家,此時可以推定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強拆主體,進而維權。
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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